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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策建议
(一)将建立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政策体系确定为我国外资政策调整的中长期目标
从长期来看,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我国目前存在的许多制度性成本因素将逐步消除,综合实力会真正成为各类企业之间竞争的决定性因素,在这种环境下,吸收外资将具备由政策鼓励向市场引导转变的条件,方能真正实现各类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现阶段,应当保持吸收外资鼓励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为了提高对跨国公司投资的吸引力,在世界各国的引资竞争中保持必要的优势,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需要继续实施吸收外商投资的鼓励性政策,对面向国家鼓励行业或地区的外商投资给予减免投资设备关税、海关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三)为实现长期政策调整目标作好过渡性安
为了防止过快的政策调整可能对经济增长产生的负面影响,对于中长期的政策调整目标,有必要作好过渡性安排。其基本方向是由按照企业身份确定的政策优惠逐步向按照鼓励内容确定的优惠政策转变。进口设备的减免税收政策应当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结合,对于面向鼓励行业投资的所有企业逐步给予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则应当与地区政策相结合,如对于面向国家鼓励的中西部和其他特殊区域投资的所有企业逐步给予优惠等。
(四)对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区域的外商投资实行长期的鼓励性政策
由于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加工贸易,便于政府对其进行海关和税收监管,应当成为继续政策鼓励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对于向这些地区集中的企业除了长期给予投资设备、原材料等必要生产手段以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的海关代缴税等优惠之外,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收(包括地方性税收)优惠方面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灵活性。
(五)政策调整要注意对投资者收益预期的影响
企业投资行为的变化主要来自收益预期改变的影响。因此,在外资政策调整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外国投资者收益预期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政策调整的过渡时期,如果要缩小税收减免幅度或范围应当与相应幅度的关税下调或其他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的政策配合实施。此外,如果政府能够在清理和彻底解决“乱收费”问题、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也会为今后政策调整提供更大空间和可行性。今后相当长时期,政府应当始终将改善投资环境作为吸收外资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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