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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逾期付款违约金
王 仁 成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在审判实践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该到何时为止意见不一,主要有以下四种计算方法:一是计算到起诉之日止;二是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是计算到判决给付之日止;四是对有约定的计算到约定之日止。上诉四种方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审判实践中又存在一定不足。为此,笔者就以上四种方法的合法性、合理性作简单分析。
第一种方法是计算到起诉之日止。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对无过错方是不公平,因为,案件从起诉到判决,从一审到二审,时间间隔比较长,有的甚至长达一两年,如果不把审理期限的违约金计算进去,对无过错方(权利方)造成的损失就难以补偿和实现,这样对权利人是不公平的。
第二种方法是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这种观点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带有惩罚性,如果一方一直不付就应该一直惩罚下去,直到实际给付之日止。这种观点混淆了违约金与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惩罚措施之间的性质。债务人不履行违约金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债务人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承担的是法律给予的惩罚措施。两者性质截然不同。因为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权利人可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将违约金确定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对债务则不公平。
第三种是违约金计算到判决给付之日止。本人认为,这种计算方法比较符合实际。因为法院的作用就是对地方当事人的纠纷作出一个公正合理的评断,在确定一方违约后依法作出判决支付约定或法定的违约金。如果违约方不履行判决,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人可以按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债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则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由于违约金计算到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是明确无误、确定不变之时间,以此为时限,可以准确地计算出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使义务人承担的责任数额明确具体,避免在履行时可能发生的计算争议,便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和法院的执行。
第四种计算方法是有约定从约定。笔者认为,这是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起家约情况向对方支储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我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就是按约定办。对当事人的约定的逾期付款违者罚款约金有终止时间的,其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应以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时间为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到何时应因案而异,应当依据我国合同法中违者罚款约金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处理:
(一)是约定明确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从约定。如当事人双方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的具体时间,经法院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对具体的支付时间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不能证明其异议成立瓣,法院则应按双方约定的具体日期判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是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到何时或约定不明的,对这种情况,应由主张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 向法庭证明其损失数额,法庭据此直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时间。对双方的计算时间约定不明的,可按双方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
(三)是对虽有明确约定,但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且该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违约金过低或过高的,法庭则应根据查明的实际损失的事实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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