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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契约精神与法律意识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李瑜青 2007-4-22 2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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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通过交换来实现各自的利益,这是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普遍形式,而契约是实现这种交换活动的主要手段。之所以突出了契约化的这种关系,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之间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及其价值。他们都是不同的利益主体,都有自身独立的利益要求。人们之所以偏偏要进行市场交换,而不去自己生产自己所需要的全部物质生活资料,是因为他们认识到自己本身并没有能力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物质生活资料,同时又没有权力命令他方无偿地提供这方面的帮助,因此也就有了对他方进行交换的客观需求。市场上利益主体之间进行交换,双方都以主体的身份出现,契约方式体现了他们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平等不仅仅是契约缔结的前提,而且还可以看作是契约实现的过程和结果,否则,契约的任何一方都会以不平等的相待而中止交换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利益主体在缔结契约时,其意志的表达是自由的。对于市场主体的双方来说,就是以这种方式彼此相互为对方提供服务以满足自身利益。对于社会而言,则实现了资源合理的配置和流动。

  第二,契约成为规范人们经济行为,保证交换活动正常进行的具体标准。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从市场规则说。市场活动是群体性的社会活动,任何想进入市场从事交换活动的人,必然首先都要通过各种方式习得,并从内心承认市场规则。当人想作为交换者进入市场以后,他只有按照规则行事,他的行为才能被他人所承认,他所期望的与他人的交换才能实现。所以市场规则是任何一个要从事市场活动的人都必须遵守的,它是市场的灵魂。而这 种市场规则,就我们国家而言,它本质上反映的是人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给予保证的体现人民共同利益或要求的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约定。这种约定带有契约的性质。其次,再来分析具体契约,即每一个经济行为在实现过程中的契约行为。毫无疑问,任何市场规则都是具有抽象性的,它是对某一类行为共性的认识或把握,因此这就有了具体契约存在的合理性。通过具体的契约,使市场主体双方约定具体而明确,这样契约依法订立以后,就对双方产生法律所承认的约束力。所以一个具体的行为是应当受到肯定和保护,还是应当受到否定和制裁,其首先的标准就是依法订立的契约。通过合法的平等契约而引导经济行为,是市场经济形成秩序,实现交换活动正常进行的保证。

  第三,契约使社会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是社会企业法人活动的基本依据。如前所述,市场机制,特别是对资源的合理配置,离不开契约关系的建立,是在契约精神的引导下实现的。如果没有契约关系的中介,没有契约精神的指引,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是难以发挥作用的。同时,通过契约规范人们的行为。与此相联系,依契约也就产生了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里,契约既是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手段,又是权利和义务形成的条件,社会企业法人的活动这样就有了基本依据。如果合意的一方作出违背契约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或第三者实施了破坏现有契约关系的违法犯罪行为时,维护自由合意的神圣性或及时排除对契约的妨害,就是绝对必要的了。凡是不符合契约关系的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和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干扰与破坏,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不仅是当事人必须做的,也是政府或国家有义务这样去做的。市场经济的契约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独特的社会秩序或方式,契约精神的确立,正是对这种客观的契约关系的能动自觉的反映,并以此自觉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处理相关的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关系,调解人们的错综复杂的经 济及其他活动。

契约行为一般地被人们理解为是一种经济行为,它似乎在经济活动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表现和验证,因此,我们看到,研究契约关系的有些同志,由此更多地强调的是怎样去建立经济新秩序。其实,如果作深入的分析,可以看到,契约关系包含了十分丰富的文化性内容。这里所谓的文化性,也就是其中体现的实质性要素。可以说,任何一种人们的物质活动,都反映一定的文化内核,没有脱离一定文化内核的单纯的经济或物质活动行为。就人的契约行为来说,我们暂且承认它在经济活动中表现得十分充分,但它反映的不仅有人的物质条件上的追求,还有精神上的追求。最简单的契约行为,也是由两个作为独立主体之间进行的社会活动。人之所以要进行这种活动,看上去是为了得到某种利益上的确证,实际上包含了一种文化上的必然性,即它是人对自己及他人的人格所作的文化理解。在一定意义上说,这种文化理解是人对自己或他人的一种客观性的评价。人们正是有了这种文化上的理解和信任,才会在日常的生活交往中去建立这种契约关系。同时,契约活动是群体性的社会活动,市场是这种活动的场所。虽然,契约者的任何一方在市场上同某一个具体的他人建立某种契约关系,有时是一种偶然的选择,但是这种活动的实现,必然都依据着一定的共同认可的市场规则或法律法规,实际上具体契约行为每一次通过选择的实现,都是契约者对预先共同认可的市场规则或法律法规的一次实践和维护。市场“理性”也是契约活动中包含的文化要素。契约行为内涵的文化精神与市场经济的人文价值也是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是在当代中国发展起来的契约精神的深刻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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