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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上的“表见行为”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尹田 2007-4-22 23: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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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故意实施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的后果,法国民法作了一系列规定,其对表见行为的规定即是一种。本文作介绍,以为我国民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表见行为的种类
  法国民法上的表见行为(la simulation),是指当事人将其真实意志掩藏其后的表面行为。如当事人双方在公开地签订一项协议之后,又以另一秘密的协议将之解除、变更或转移其法律效果。当事人公开的行为即表见行为(或称假装行为)。
  表见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虚构行为
  例如,当事人之间公开订立一项买卖合同时,秘密地约定出卖人仍然对出卖物保留所有权。其公开实施的买卖行为即为虚构行为。虚构行为(买卖合同)使人以为当事人之间已建立了一种法律关系,但事实上该法律关系纯属虚构。当事人实施虚构行为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对付“出卖人”的债权人,因为,如果这些债权人无法证实当事人之间“秘密协议”的存在,则无法对其债务人已“出卖”的财产主张权利。
  (二) 隐藏行为
  隐藏行为是指当事人利用秘密约定全部或部分地变更了行为的法律效果。与虚构行为不同,隐藏行为确实在当事人之间建立了一种新的法律关系。但是,这种法律关系与其表现出来的关系并不相同。
  隐藏行为分为完全的隐藏行为与部分的隐藏行为两种:如果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之时,私下约定“买受人”并不真正支付价金,即在表面上的买卖合同后面隐藏着真正的赠与行为,其“秘密约定”改变了合同的性质。这种情形构成完全的隐藏行为。如果当事人通过秘密约定仅仅是增加了公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价金,则其行为构成部分隐藏行为。
  在法国,当事人实施隐藏行为通常有两种目的:一是为了欺骗税务机关,以利用买卖合同的注册费低于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逃避交纳有关费用,或试图仅仅缴纳其宣称的价金的注册费用。二是为了欺骗和对付“出卖人”(赠与人)的特留份继承人(即享有特留份权利的继承人)。后者虽然依法有权要求被继承人减少其“过分”的赠与,但对于被继承人实施的有偿行为,却是无可奈何。
  (三) 通过中介人使无订约资格的人获得利益的行为。
  表见行为的目的有可能是为了转移合同的法律效果,即将通过合同所应获得的财产直接第三人取得。亦即合同表面上由某人签订,但合同产生的利益或负担实际上由另一人承受。这里,表面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被称为“中介人”。
  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无订约资格的人能够订立合同,即仅仅只有表面上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才知道合同的真正的一方当事人为无订约资格的人。例如,法国民法典第909条规定:“病人在患病期间,为治疗其疾病的内科或外科医生、保健人员或药剂人员的利益所作的生前赠与或遗赠,如病人由于该疾病而死亡时,此等人员不得受领此种赠与或遗赠的利益。”根据这一规定,医生不得接受其病人死后的遗赠(以防止医生滥用其对病人的影响)。为了规避这一规定,病人便假装将其财产遗留给第三人,但秘密地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负责将遗赠财产再转移给医生。
  学者指出,法国民事活动中的表见行为通常是为了达到欺骗的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或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实施表见行为也有可能仅仅是出于某种审慎的考虑(如当事人不愿公开自己的“慷慨大方”,以表面上的买卖行为去掩盖真实的赠与行为)。不过,这类情形是较为少见的。(1)
  二、表见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的秘密协议既然表现了当事人真实的意志,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而表见行为没有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应当归于无效。但这样一来,第三人的利益将失去任何保障。因此,法国民法对表见行为的处理原则上采用了双重方法,即在认定秘密协议在当事人之间为有效的同时,认定表见行为对第三人为有效。然而,基于对第三人利益及公共秩序的保护,这种处理方法也存在许多例外。
  (一) 表见行为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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