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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详见张晋藩总主编、陈鹏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隋唐》,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146页。
[45] 见前注揭[日]仁井田升撰《唐令拾遗》第789页。
[46] 详见前注揭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上)有关唐代契约的部分。
[47] 参见《唐律疏议》卷十三、卷十九。
[48] 参见前注揭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上)第454~506页。
[49] 参见前注揭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第260-263页。
[50] 见前注揭[日]仁井田升撰《唐令拾遗》第52-54页。
[51]《管子·五辅》曰:“上下有义、贵贱有别、长幼有等、贫富有度,凡此八者,礼之经也。”
[52] 详见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及以下;刘俊文:“唐律与礼的密切关系例述”,载《北京大学学报》,1984年第5期。
[53] 参见《全唐文·薄葬诏》。
[54] 详见文史知识编辑部编:《古代礼制风俗漫淡》(一集、二集),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1986年版。
[55]《唐律疏议·名例》“断罪无正条”条。
[56] 依新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唐前期曾将判例整理汇编成《法例》,供司法实践参照。又,潘维和先生认为,《唐律疏议》之“疏”、“议”、“注”即是一种解释例。(见前注揭潘维和著《中国民事法史》第16页)
[57]《庸律疏议·杂律》“不应得为”条。
[58]《礼记·仲尼燕居》“礼也者,理也。
[59] 详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卷十,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
[60]《旧唐书·刑法志》。
[61]《唐律疏议·断狱》“断罪具引律令格式”条。
[62] 参见刘俊文:“论唐后期法制的变化”,载《北京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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