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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本民法典》第709条: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16]《日本商法典》第266条第1项规定:“一、于下列情形,实施策五项行为的董事,对于公司受到的损害额,负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5.实施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第266条之3规定:“一、董事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对第三人也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17]参见顾肖荣:“日本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法学》2002年第1期。
[18]参见顾肖荣:“日本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法学》2002年第1期。
[19]Louis Loss,Makoto Yazawa,Marbara Ann Banoff,Japanese Securities Regulation,University of Tokyo Press,Little Brown And Company,p.198. [20]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
[21]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22]参见陈洁:《证券欺诈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23]张慧颖、韩灵丽:“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若干问题的分析”,载郭峰主编《证券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9页。
[24]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容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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