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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徐国栋 2007-4-27 10: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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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通过介绍现代世界各国形成的7种新财产分类:1. 人格财产与可替代财产;2. 使用财产和权力财产;3. 生存财产和奢侈财产;4. 普通财产、身体财产、私生活利益;5、动物与无生命财产;6. 实际财产与虚拟财产;7. 公域(Public domain)与私有财产。阐述了它们的意义和对我国物权理论和立法等方面的影响,并得出了大陆法的物权理论侧重身外之物,英美法的物权理论侧重身内之物的结论。
  [关 键 词]财产分类 人格财产 私生活 责任规则

  [正 文]

  财产分类总是跟一定的时代背景有关。例如,奴隶在古罗马曾作为喘气的财产与不喘气的财产中的前一种财产存在,后来因为人权的进步这种财产分类被淘汰。在改革开放前及其初期,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分类存在,以此限制私人的生产活动以避免由此带来的所谓“剥削”。现在的当权者鼓励私人生产活动,这种财产分类由此淡出民法教材。时代的发展淘汰某些物的分类,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增加一些新的物的分类。如下物的分类在全球或中国的范围内存在于学说、司法甚至立法中,但还未充分反映到我们的民法教科书中,更有待反映到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

  一、人格财产(Personal property)与可替代财产(Fungible property)

  Personal properly是一个古老的英文词,原来用来指动产,现在同一个词被赋予新含义,指与人格(Personhood)紧密相连、其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财产,相反的财产是可替代财产,其中最典型的是金钱。请注意,“人化”财产中的人并非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而是指与特定环境因素联成一体了的自然人,把他从这种环境剥离会给他造成损害(注:按照珍?拉丁的说法,这种人是“具有自我意识和记忆的主体,他始终与外在环境相联系,此等环境既包括物,也包括他人”。See Margaret Jane Radin, op. cit. p. 64. 此语中把他人当作人化财产,大概指的亲属、朋友关系的情形,这种情形与本文讨论的财产法语境不符,故加以排除。)。这种财产分类的基本理念是:反对人只是精神上的存在,肉体是物质的观点,认为人格与肉体相连并与外在环境相连,一个东西越是可替代,它与人格的联系就越松懈,它越是个人化,就越与人格相连(注:See Linda MacDonald Glenn, Biotechnology at the Margins of Personhood: An Evolving Legal Paradigm, In Journal of Evolution and Technology, 13, 2003. )。

  人格财产的范围往往因人而异,但通常认为家宅、结婚戒指、肖像、传家宝、家庭相册、(注:据英国《每日电讯报》2004年12月7日报道,人们在有关调查中惊奇地发现,当房子着火的时候,女人们认为最珍贵、首先最应该抢救的东西是照片。对84名女性的调查显示,1/3的人选择家庭相册作为最先抢救的物品,护照、驾照、结婚证、信件和移动电话都排在了后面。参见综合消息:“珠宝钱财不敌家庭合影:房子着火女人最先抢照片”,载《厦门晚报》2004年12月29日第10版。)日记(注:See Margaret Jane Radin, Reinterpreting Propert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and London, 1993, p. 36. )、宠物、骨灰和墓地是人格财产(注:参见《魁北克民法典》第642条。)。有人主张人的身体也是人格财产,也有人主张只有在人的组织如血液、头发或器官脱离人体后才是人格财产(注:See Margaret Jane Radin, op. cit. p. 41. )。就骨灰而言,我国已发生案例。1996年5月3日,俞秀英等6人将其亲属陈训忠的骨灰寄存于三明市殡仪馆5年并交了寄存费,2001年她往取骨灰时发现其已被遗失,遂控告殡仪馆,得到骨灰盒损失和寄存费损失赔偿,外加精神损害赔偿38,000元(注:参见王佳华、张庆东:《骨灰盒丢失,殡仪馆应负何责》,载《中国律师》2003年第5期。)。法院判处如此高的精神损害赔偿,大概就是考虑到了骨灰的人格财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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