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免费论文网首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徐国栋 2007-4-27 10:04:39 
------------------------------------------[发送]-[打印]-[投稿]-[VIP]---------------

  不仅个人有人格财产,而且团体也有。美国一个州的判决认定,宣判者除非证明了没有适当的替代选择,不得剥夺用于宗教目的的地块(注:See Margaret Jane Radin, op. cit. p. 66. )。这里的宗教用地就是团体的人格财产。团体的人格财产还有两例。其一是某个国家的文物,它是一个民族的人格财产,即使流散到海外持有人也要返还;第二是某姓子孙的祖先画像。例如,明朝兵部尚书许弘纲的子孙共369人住在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的紫薇山村,许弘纲留有宫廷画师为其父母画的大幅画像,后保管在其女性后裔许月英的父亲手中,文革后在夹壁墙中发现。许月英欲把此画当作父亲留下的遗产出售牟利,但遭到了许姓子孙的集体反对,理由是此画应属家族共有,法院支持了他们的主张(注:参见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2004年11月28日播出。)。实际上,本案的要点是集体人格财产问题,本案确定了集体中的个人不得处理此等人格财产的原则。

  人格财产与可替代财产的分类有现实的法律意义。第一,人格财产是特定物的一种类型,人格财产概念的出现丰富和细化了特定物理论。第二,民法中本来就有对特定物的保护优于对种类物的保护的原则,它现在更可细化为人格财产比可替代财产受更强的法律保护的原则,由此造成了较强的财产和较弱的财产的区分(注:See Margaret Jane Radin, op. cit. p. 48. ),在侵害较强财产的情况下发生精神损害问题十分正常,基本的原则是财产与人格联系得越密切,其所有权就越强劲(注:See Margaret Jane Radin, op. cit. p. 52. )。人格财产用财产规则保护,可替代财产用责任规则保护(注:See Margaret Jane Radin, op. cit. p. 54. )。这两种规则的区分根据对财产的国家干预的程度和转让时的价格确定方式作出的,是耶鲁大学教授圭多?加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和道格拉斯?梅拉梅德(A. Douglas Melamed)律师的工作成果。财产规则是要求相对人获得财产必须向所有人偿付其主观评定的价值的规则,在财产规则运作的情形,国家只限于确定所有人对财产的初始所有权,对转让财产的价格不作干预;责任规则是在所有人不愿出售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偿付某些外在确定的价金(所谓的市场价)取得财产的情形,在责任规则运作的情形,国家不仅可以决定财产的归属,而且也可以决定其价格(注:See Guido Calabresi and A. Douglas Melamed,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In Harvard Law Review, 85, 1972. See also Michael I. Krauss, Property Rules vs. Liability Rules. [DB/OL]. http: //encyclo. findlaw. com/3800book. pdf, 2005-4-21. )。显然可见,适用财产规则的财产受到保护的程度高,之所以对人格财产适用这一规则,乃基于其适用对象的难以替代的性质,责任规则的适用基于其适用对象可以从市场获得替代物的属性。第三,在继承法中要妥善安排人格财产的归属。因为被继承的人格财产属于家族团体,将之分割将损害其价值,将之归于某一集体成员又会否定此等财产的团体所属的性质,因此,必须把此等财产交团体中的适当人取得或保管。对此,《绿色民法典草案》第4428条提供了实例:“对家庭有特别纪念意义的物,只要继承人中有一人提出异议,就不得变卖。继承人协商确定这种物的归属,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院根据地方的习惯确定;无地方习惯时,法院考虑各继承人间的个人关系裁定”。此条中提到的习惯,就是将人格财产由子孙中的长房取得或保管的做法。第四,家宅是最典型的人格财产,它是“自由、私生活和结社自由之间的道德核心地带”(注:See Margaret Jane Radin, op. cit. p. 56. ),为此受到特别的保护。一些国家和地区,诸如瑞士(民法典第350条及以下数条)、魁北克(民法典第401条及以下数条)都规定了家宅制度,把家宅作为团体的人格财产,不允许家庭成员中拥有或承租它的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同意对其进行处分。买卖不破租赁的理由之一是租赁物对于承租人是人格财产,对于出租人不过是可替代财产。

本篇论文共7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5  6  7  

-------------------------------------------------------[发送]-[打印]-[投稿]-[VIP]--
上一篇:对我国民事主体资格理论的反思
下一篇:韩国民法上的传贳权制度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论文发表
·论文网在线最新代理刊物清单
·国家级刊物《现代商贸工业》 征稿
·国家级经济类刊物《消费导刊》征
·《**大学学报》大量征稿,欢迎投
·《**教育》期刊征稿中,请点击查看
热点推荐
·房地产业与泡沫经济
·新形势下中国对外贸易应采取的有
·浅谈新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及其控制
·网络环境/标引深度/创新关键词
·谈小学各学科教育中对德育教育的
·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促进会计行
·对当前房地产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
·利用Web Services实现软件自动升
最新更新
·“拓展训练”在高校体育教学中的
·谈小学各学科教育中对德育教育的
·勤俭节约办高校图书馆的几点浅见
·谈小学各学科教育中对德育教育的
·农村中小学音乐教育的现状与对策
·探索物理实验在教学中的地位再现
·烟塔合一技术应用前景分析
·烟粉虱的种下变异和我国的分布现
·多边贸易体制下我国农产品贸易发
·对当前房地产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
赞助连接
内容加载中请耐心等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