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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活与财产的界限往往根据以下原则:作为整体的人的身体是私生活,作为部分的人的身体是财产;供体活着时的身体往往是私生活,供体死亡后的身体多为财产。在人身关系中的人的身体为私生活,在客体关系中的人的身体为财产。例如,我国和其他国家一样,禁止买卖人的器官,这是禁止人的器官成为财产关系的客体,但父母若把自己的肾捐给自己的儿女,是可以的。急公好义的人把自己的器官捐给需要它们的病人,也是可以的。
财产与私生活间界限的难以把握,体现在几种人体物质中。让我们来讨论它们。
人奶。尽管奶妈(实际上是以现饮现供的方式出售人奶)是人类最古老的职业之一,但在扬州市有人打算创办“奶妈公司”,以规模化的方式出售人奶时,仍在中国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反对者认为这是对人的物化,把人当作奶牛。他们认为,人处于主格地位的身份决定了人不能以自己的某种“属性”(包括乳房和乳汁)来满足他人或市场的需要,不能直接地、简单地以自身作为价值对象供人“消费”,而只能是作为主体,作为社会和人类中的一员,通过劳动和其他活动为他人和社会提供价值,创造价值。承认奶妈公司会把人分为作为主体的部分和作为客体的部分,而且会牺牲奶妈自己的婴儿(注:参见郭松民:《“奶妈公司”是对人的物化》,载《青年时报》2005年第1197期。)。这种批驳隐隐把人奶定性为私生活,否认它作为财产的可能,但还是抹煞不了人奶长期作为买卖客体的事实。我认为,人不断地分裂为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是正常的,有如人在出售自己的劳动力的情形,因此,应允许人奶作为客体。值得关注的还有奶与血(包括骨髓)的区分,在通常情况下,允许他人取用奶不会对供体造成损害,而取用血会对供体造成一定损害。奶是要自然溢出体外的,而血是要假以人力才能与人脱离的,由于这两个区分,血是私生活,奶是身体财产,它更容易被承认为客体。
精液和受精卵。这两个东西合称为“配子”,都属于人的生殖物质。就它们在美国发生了两个很有意思的判例。
关于精液的案例如下。威廉?凯恩(William Kane)将其事先储存在加利福尼亚冷库中的15小瓶精液遗赠给其女友德伯拉?赫希特(Deborah Hecht)后自杀。赫希特主张按照遗嘱条款这些精液应作为财产属于她,但凯恩的两个成年子女把这些精液看作私生活,反对把它们判给赫希特。他们辩称,如果这些精液是财产,他们可根据一个分割遗产的协议得到其至少80%。如果不是财产,他们主张销毁这些精液以保护其家庭的私生活权,阻止后生的子女闯进现存的家庭,并阻止对家庭产生额外的感情、心理和经济上的压力。在初审判决中,加利福尼亚上诉法院持精液财产说,把它们列为遗产的一部分。3年后,同一法院推翻了自己的判决,把剩余的12瓶精液判归赫希特专有(注:See Radhika Rao, op. cit. )。显然,如果把精液定为财产,会出现一些可笑的后果,例如把这些精液弄到市场上买卖等。
关于受精卵的案例如下:田纳西州的戴维斯(Davis)夫妇,两人受不孕症之苦,于是安排自配子人工受孕,获得了7枚受精卵。正当此时,他们闹起了离婚,由此发生这些卵子的归属问题(注:对于本案的详细介绍,见爱伦?艾德曼,卡洛琳?肯尼迪:《隐私的权利》,吴懿婷译,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及以次。)。法院考虑到它们成为人的潜在可能,把这些卵子断为既非人又非财产的私生活,判处丈夫的不为基因意义上的父亲的权利优于妻子的把多余的受精卵捐赠给他人产生孩子并养育的权利(注:See Radhika Rao, op. cit. )。由此避免了可能发生的可笑后果。
精子和卵子的案例说明,人与财产的二分法不够用,需要两者的中间地带私生活的概念。精子的案例还说明,私生活的概念已越过死亡线运用于死者留下的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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