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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证明一定的公共财产的存在对于增进人类进步的必要,为许多财产的人人可得接近的现象提供理论依据。
至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财产的类型在发展中,其地位是国家规定的,因此,同一财产的地位因时代不同而不同,例如人体器官,在奴隶制条件下,如果有现在这么发达的医疗技术,应该可以买卖人体器官的。由此可以深刻感知国家对财产的纵向确定关系之存在。
(二)英美法对人自身的属性的财产性的关注超过大陆法。本文所论多数财产类型不仅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而且在其学说中都少有规定或谈论,而英美法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又缺少体系性,因此,我主张我国无论在民法典制定还是在物权理论研究中,都可以考虑以大陆法的理论框架为“骨”,以英美的学说判例为“肉”进行建构,如此可综合两大法系的优势,形成一种新的学术类型。
(三)有些物,例如人的身体的部分,在财产与人格之间,属于所谓的私生活。离开了这一概念,我们无法合理地描述并处理这种中介性的东西,为此,我们需要把这一美国法的概念吸收到我国法中来。
(四)国家在确定物的地位的时候,考虑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人格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均衡,以及阶级利益的均衡,这是财产问题永恒的两股线。
(五)现在并非一切财产都属于私有,现代出现了新公共财产,例如互联网,著作权人死后经过了50年的版权,它们的对一切人开放的性质是国家考虑公共利益的结果,这时候出现了新的财产权人——人类,这是一个不好操作的主体概念,需要我们多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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