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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垫付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责任乃共同责任的一种,指两个或两个以_L的债务人分别就共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也就是连带债务人间互为担保。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任何一人主张全部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债务可因任何一个债务人全部清偿而消灭,承担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其应担份额。垫付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品性也有差别之处:首先,垫付人与侵权行为人并不是连带债务人,受害人并没有向垫付人和侵权行为人中任何一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只是在侵权行为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才由垫付人负责垫付;其次,垫付人自己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因此他可以向侵权行为人追偿自己的全部垫付费用,并不像连带债务人那徉有自己的应担份额;再次,垫付人只是垫付侵权行为人无力负担部分,并不像连带债务人那样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总之,垫付责任有自己的独特法律特征,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责任种类和承担方式显有区别,在设定上亦有自己的法理基础,实为一种新型、独立的民事责任,尽管其在立法上的妥当性、可操作性、公正性等方面大有可商榷之处。
注释:
[①] 参见马士明《再谈车辆买卖不过户出了事故怎么判?》,载《法律适用》1998年第6期。
[②] ②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7年版,第11页
[③]参见刘恒林等主编《民法通则释义》,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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