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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相对人与客体
在用益物权中,侵害用益物权的人,既可能是用益物的所有权人,如用益物所有权人无任何理由而收回用益物权,或者设置各种障碍妨害用益物权的行使;也可能是其他第三人,如第三人侵占用益物,或者妨害用益物权的行使。因此,用益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相对人可以是用益物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用益物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侵害人。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不动产之上设立的,因此,用益物权特别容易受到来自用益物所有人的侵害。尤其是在我国,因土地、自然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管理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妨害用益物权的行使,如强行收回用益物(如承包地)、强行变更土地的用途等。因此,在用益物权中,强调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所有人的物权请求权,显得尤其重要。
用益物权人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基于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和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这两种物权请求权的客体是不同的。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是针对妨害用益物权的行为而行使的,而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是针对妨害所有权的行为而行使的,它们的客体是有区别的。因此,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权利人要注意区别是用益物权受到妨害,还是所有权受到妨害。例如,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来说,如果建设用地被侵占的,则用益物权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要求侵占人返还土地。但如果是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被侵占的,因用益物权人对此享有所有权,因此,用益物权人即使行使返还请求权,也不属于用益物权的返还请求权,而是属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再如,如果侵害在建设用地上堆放物品妨害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正常施工,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行使用益物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但如果侵害人所堆放的物品影响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所建房屋的使用,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作为房屋的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
(五)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关系
1.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由于用益物权设定后,在同一标的物存在着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因此,当标的物被他人侵害时,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均享有物权请求权。对此,如何处理这两者的关系,对权利人的保护至关重要。我认为,用益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与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是相互独立的,即一方放弃或丧失物权请求权,并不影响他方的物权请求权的存在和行使。同时,这两种物权请求权也是并存的,即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均可基于其本权而行使物权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用益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与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之间的冲突问题。例如,当标的物被他人侵占时,所有权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要求侵占人向所有权人返还被侵占的标的物;而用益物权人也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要求侵占人向用益物权人返还被侵占的标的物。此时,若支持所有权人的主张,将发生所有人取得较物被第三人侵夺前大的权利而侵害用益物权人利益的结果。因为物的所有权人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后仅于间接占有人的地位,若竟请求向自己返还,则使所有权人由间接占有人变为直接占有人,从而使所有权人的占有变成无权占有。因此,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向自己返还被侵占的标的物,但所有权人得请求侵占人向用益物权人返还标的物,使自己回复本来的间接占有的地位。但是,在用益物权人放弃其请求权时,所有权人得请求侵占人向自己返还。[22]
2.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人于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请求侵害人返还占有物,或者防止及除去及妨害的请求权。一般地说,占有保护请求权亦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以保护事实上的占有状态为目的,不问本权的有无;而物权请求权以保护物权为目的,须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在用益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侵害时,就会发生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竞合。在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呢?对此,有学者主张,在诉讼法上,请求人得单独提起本权之诉,亦得单独提起占有之诉,又得同时提起二诉,而单独提起一诉而败诉时,还可以提起他诉。[23]我认为,这种观点有值得讨论的余地。请求权人单独提起用益物权之诉或占有之诉,均无不可。但是,请求权人同时提起二诉则有所不妥,因为二者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且从法经济学角度看,若以提起一诉即可保护权利的,同时提起二诉则会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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