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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民商合一
民商合一抑或民商分立, 这是当代民事法律法典化的重大问题。从中国的历史传统、思维偏好、世界法律的发展趋势看, 我国民法典应当以民商合一为一基本理念。坚持民商合一, 并非轻视或者否认实质意义的商法存在, 而是基于法的自身的规律性和逻辑性的考虑, 反映的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人特殊地位的覆灭、民法与商法的融合。贯彻这一理念, 民法典应当: ①将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交易安全、交易迅捷、严格责任主义确定为基本规则; ②确认非法人组织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专章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主体法规则, 甚至可以赋予合伙企业以法人资格; ③不区分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民事权利与商事权利、民事时效与商事时效, 不设商事法院或者商事法庭; ④明确国际商事惯例在民法渊源体系中的地位, 适当吸取国际商事惯例的可行规则, 将之直接规定在民法典中; ⑤不制定商法典, 也不必制定商事通则, 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破产法、企业登记法、会计法等仍作为民事单行法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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