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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意] 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196页
[5] 同上注,194页
[6] 李宜琛著:《日耳曼法概念》,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1页。
[7] 我妻荣著:《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3页。
[8] 李宜琛著:《日耳曼法概念》,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35页。
[9] 李宜琛著:《日耳曼法概念》,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49页。
[10] 马骏驹、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96页
[11] 林嘉主编《外国民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53页
[12] 两大法系财产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绝对的所有权。大陆法系以对有体物的绝对所有为基础,使各种利用权处于依附地位。而英美法系却是以抽象物(即所有权以外的具体的财产权利)为基准,对各种具体财产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参见马骏驹、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98页
[13] W.H.Hamilton and I.Tilled,Encyclopaedia of the social siences 纽约 1933
[14]《朗文当代英语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朗文出版公司1995年版,1015页
[15] [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79页
[16] 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80—82条。
[17] 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研究》,第35页。
[18] 史际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规定刍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6期,41页
[19] 有的民法教科书用“所有权的内容”涵盖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几项权能。参见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124页。
[20] 林嘉主编《外国民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53页
[21]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
[22] 曹杰著:《中国民法物权论》,第36页。
[23] 史尚宽《物权法论》,第54页
[24] [意] 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194页
[25] 史际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规定刍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6期,42页
[26]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09页
[27] 参见《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3页。
[28] 参见夏书章著:《行政管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9页。
[30] [英]梅因著:《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48页
[31] 由嵘,胡大展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1月第一版,第133页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4、381、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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