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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学者摩菲说,“如果某一个材料被认为是真实的、可信的和具有充分的相关性,能够说服法院,认定其为证据就是适当的。” 可见真实性是证据的实质性构成要件之一。证据的真实性即证据的真实可靠程度,是证据证明价值的前提,二者共同构成证明力的基本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真实性是一个贯穿于整个证据审查判断过程的概念,是证据运用活动的核心内容。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言词证据主要有未成年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和未成年人证言。被告人与被害人由于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以其陈述往往具有片面性和虚假性。证人一般情况下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所以证人证言相比较而言更具客观性和真实性。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其言词证据还具有准确性低、逻辑性弱、易变性强、过于笼统等特征。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这说明,人们对未成年人提供的言词证据的可靠性还有怀疑,需要弄清影响其真实性的因素,以便正确审查判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 一、影响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实性的主观因素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第1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一般都经过“感知、记忆和表述”三个阶段。未成年人在这三个阶段的能力如何是影响其言词证据真实性的主观因素。 (一)感知能力 感知,包括心理学上的感觉和知觉。感觉是客观世界物质运动在人脑形成的主观印象,包括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五大感觉。知觉是在感觉的基础上,借助过去的知识和经验而作的心理反映。感觉是对客观事物个别属性的反映,知觉是对客观事物整体属性的反映。感觉和知觉一般情况下是同时产生的,所以合称为感知。例如,某个彪形大汉让人“望而生畏”,看到某人的形象是一种视觉,产生害怕的心理是一种知觉。未成年人对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等感觉的分辨能力较弱,如不能正确区分各种气味,婴幼儿期、学龄前期的未成年人甚至不能区分各种声音、颜色等。由于未成年人知识和经验的缺乏,往往无法形成正确的知觉。所谓“初生牛犊不怕虎”,就是形容他因为不知老虎的厉害,所以不怕老虎。知觉具有整体性、选择性、理解性、恒常性的特点。而未成年人的知觉除了具有选择性外,对其他特点往往比较缺乏。 首先,未成年人的观察力弱。一些低龄未成年人思维具有刻板性以至于不能同时注意两件或多件事情,即使觉察到身边正在发生的某些异常事件往往也不能系统化地加以观察,这影响了他们对细节的感知。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对事件的理解方式和程度大大不同于成年人,当观察者无法理解某些场面时就不能加以有效观察。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的案件中,唯一的现场目击证人是受害人三岁的孩子。当警察询问说“那个人是怎样杀死你爸爸的?”该儿童回答说:“不是杀死,是喂爸爸吃东西。”实际上是嫌疑人给被害人服食了有毒食品。一些低龄未成年人甚至不善于区别形状的细微差别,时间空间知觉的发展既不准确也不稳定,无法形成准确的印象。 其次,感知时的心理状态,如漠不关心、惊讶、非常紧张等,也会影响未成年人对案件情况的感知。虽然紧张情绪与感知之间的联系还有争议,但大多数人都同意事发时强烈的紧张情绪会扰乱对信息的感知。 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受到侵害时往往精神高度紧张、恐惧,容易发生错觉,这些错觉储存在记忆中极有可能变成虚假的印象,造成陈述不实。例如,未成年被害人在夜间非常害怕的情况下,将身材矮小的犯罪分子,感知为身材高大。 再次,未成年人的感知具有选择性,其感知到的事实往往是其想知道的内容,所以不同的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感知一般都会有差异 .待记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如何、未成年人的知识背景怎样等因素都潜在地影响着未成年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 (二)记忆能力 记忆是一个各器官相互配合并易受个人特点和时间长短影响的复杂过程。年龄虽然并非人类记忆能力的标志,但确实是影响记忆行为的诸多生理要素中最具代表性的变量。在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方面的一个公认的研究成果就是未成年人证言所含信息量随其年龄的增长而成正比。 记忆在心理学上又可以划分为对案件事实的识记、记忆保持和回忆三个阶段。不同年龄区间的未成年人在这三个阶段上的能力是不同的。 首先,识记是个体获得知识和经验的过程,是记忆的第一个基本环节。随着人类在两岁半到三岁之间逐渐出现谈论以往事件的能力,才产生了对事实进行记录的能力。 同感知一样,识记具有选择性的特点。未成年人在注意和记录信息的重点方面更是与成年人显著不同。例如,成年人善于注意并有意识地记录关于识别性的信息,如眼睛和毛发的颜色、体重等。但这些信息却常为未成年人所忽视,未成年人通常重点记录那些“偶然感兴趣的个别对象或情节,而不顾本质的东西。” 此外,他们容易把想象当成现实的特点还可能造成对记忆材料的歪曲。 其次,记忆保持是已获得的知识经验在人脑中的存贮过程,是记忆的第二个基本环节。记忆印象无法精确等量于感知的信息,它与记忆追踪情况、记忆中信息结构和信息再现的难易程度都有联系。记忆印象深浅决定着遗忘的可能性,由此影响着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未成年人感知事件的情况,包括见到刺激物的时间长短、当时的光线状况、刺激物的复杂程度、案件发生地点是否在未成年人可观察的距离之内、周围是否有阻碍未成年人观察案件的障碍或事件等,都有可能增强或减弱记忆印象。此外,个体具备的知识基础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当其他影响因素相同时,年龄就成为决定记忆印象的主要因素,大龄儿童相对于幼儿来说可以获得更深的记忆印象。研究显示,6、7岁的儿童已经具备了长期保持对特定事件的记忆能力。 最后,作为记忆的第三个基本环节,回忆是在不同的条件下恢复过去的经验的过程。就未成年人的回忆能力来说,能否有效调取记忆中的信息是影响未成年人回忆的关键因素。有心理学家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只乐于回忆自己感兴趣的事情,这时他们讲述的细节就多,但通常他们无法详细给出询问者想要的一切细微的情节,只能从整体上描述发生过的事件。学龄中期以后的未成年人才获得随意调取记忆信息的能力,但即使是学龄中期的未成年人也很难主动运用复杂的技巧增加自己所能回忆的信息量。有研究认为,学龄前儿童只能在询问者向其提示相关技巧时将这些基本的回忆技巧应用于简单的给定任务中:三岁的儿童需要大量地技巧性提醒;五岁的儿童则提醒较少;四岁到十二岁的儿童在运用回忆技巧的效率和灵活性方面都逐渐增长;小学毕业的未成年人才能初步运用自我启发方法去详尽地回忆过往事件;直到青年初期未成年人才能完全掌握该方法。 (三)表述能力 表述是指将自己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和记忆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供他人感知和理解的过程。英国1999年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等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将未成年人的正确表达能力作为其是否能够成为证人的决定因素之一,未成年人必须“有能力并愿意真实、清楚地表达,以便调查人员不会误解”。 对于具有陈述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一方面,他们往往不知道什么内容是重要的、是询问人所急于了解的,无法从听者的角度作出推断,不能自动地将听者导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要素,往往需要成年人的指引来陈述事件信息。另一方面,有时他们讲给你听的事情惊人地详细,有时他们却又像什么都忘记了。他们对某一事件的描述并不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往往是想到哪里说到哪里,而不区分表述的因果关系、主次关系等等,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未成年人言词证据过于笼统,常常模糊了事件的细微情节,进而影响真实性。 此外,未成年人对事件细节的理解与后来对事情的表述密切相关。如当一幼龄未成年证人被问到嫌疑人是怎样不留指纹就把物体挪过房间时,该四岁儿童回答说,“他拉绳子。”意思就是该嫌疑人用绳子拉动那个物体拖到房间的那一边。 (四)其他主观因素 1、社会沟通能力 建立在双方默契配合基础上的良好的交流沟通是获取真实性较强的言词证据的最佳途径。研究显示,10-12岁的未成年人才得以完全发展类似于成人的沟通能力,在此之前,沟通能力有限在不同程度上阻碍着低龄未成年人说出可靠信息。在成年人尚未对未成年人的语法习惯深刻了解、未能将成人用语转化为儿童易于理解的语言的情况下,儿童沟通能力的局限导致不当交流和误解的产生,降低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学龄前儿童在某些发音上很吃力,削弱其语言的准确性、易引起询问者对儿童语言的歧义理解。如我国儿童在发音时常常把以n和l作为声母的字相混淆;英语语系的儿童在发“R”这个音时感觉困难,特别是在辅音单词中“R”常常代替了“W”。 第二,低龄未成年人在理解成人语意上有不同程度的困难。三、四岁的儿童不知道成人词汇的固有用法,“结果”意味着某种类似于苹果的水果,“结束”指的是一种树木。 第三,低龄未成年人缺乏准确应对谈话的能力。当未成年人面对超出自己语言理解能力范围之外的法庭常用词组、嵌入法律条款的词组、带有连接词和双重否定词的词组等复杂问题或繁冗词汇时,即使学龄儿童都不会主动要求询问者将问题澄清或表示自己误解了该问题。他们只知道对方的停顿意味着该轮到自己说话了,只好尽力回答那些不甚理解的问题。例如,询问人询问一个四岁的儿童,“上个星期天你妈妈带你去叔叔家时,晚上你是留在那里了还是乘车回家和爸爸吃饭了?”她回答说:“没有。” 第四,低龄未成年人习惯于在任何场合下都运用日常对话规则,这极易造成特定场合下双方交流上的误会,降低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低龄未成年人的日常谈话对象通常是那些以鼓励的语气提醒自己该说什么的成年人,这些成年人负责纠正交流中的错误之处。但是法庭询问既非呵护倍至又不以教育儿童识字会话为目的,往往不为未成年人提供纠正自己错误的提示或机会,这无疑造成了言词证据不实的危险。 第五,低龄未成年人缺乏独立与外界沟通的能力。大多数学龄期以前的低龄未成年人没有亲密的人在身边陪伴、独自跟随陌生人去陌生的地方时往往很紧张。为了对付这种恐惧与焦虑的不良情绪,他们大多会选择避免与恐惧源接触,表现为以沉默、反对或敷衍的形式回避询问者或某个话题,造成言词证据的错误或虚假。例如,某一暴力案件中父母与孩子均为证人,庭审中孩子作证时父母通常被隔离于法庭之外,此时身边无亲人陪伴的孩子常常担心自己和父母会处于危险之中而捏造证言。 其实,并非只有幼龄儿童才具有“沟通不能”的缺陷。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接触社会关系的增多,未成年人与陌生人交往时可能会故意拒绝沟通,这也成为制约该时期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实性的瓶颈。这表现为青少年时期生理成熟程度与心理成熟程度的落差。例如,在性虐待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对案发当时的回忆中,研究人员发现一个相反的发展趋势——低龄儿童(5岁)比大龄儿童(7岁)提供了有关被害细节的的信息更为完整。研究者们认为,尴尬和强烈的自尊感干扰了大龄儿童的陈述。再如,青年初期未成年人强烈地希望被人理解、认可、尊重和信任,开始对成人产生疏远感,而与同龄伙伴产生亲密感。如果询问之前没有与未成年人充分地协调关系,没有讲明法律体系的相关知识,就无法与未成年人顺利沟通并获得可靠性较高的言词证据。 2、知识基础 人的知识结构是其正确感知事实和理解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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