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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日本修宪新动向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2007-1-9 13: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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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 11月17日,日本自民党宪法调查会发表了《自民党修宪大纲草案(附有审查意见的原案)——以建立一部为了自己和他人幸福的“共生宪法”为目标》(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因其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一经推出即遭到日本各界人士的强烈批评,一些学者甚至称之为最慒的一次修宪草案。下面从笔者理解的角度对该草案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一下评析。

  一、该草案所推出的“置国家于国民之上”的国家观违反了宪政基本原则

  日本自民党在该草案中自称以建立一部为了自己和他人幸福的“共生宪法”为目标,这里用“共生”一词给人一种暧昧的感觉,但是如下所述,其实质上是被用作“置国家于国民之上”的国家观的代名词。关于国家与国民的关系,草案在开头(基本考虑)、第一章(总则)、第三章(基本权利、自由及职责)第一节(总论)及第八章(国家紧急事态及自卫军)中都有记述。

  (1)以国家大于国民的国情为基础,违反了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在政治实践领域,它早已是一切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用宪法加以确认的基本原则。日本也不例外,其现行宪法序言中就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而日本自民党在草案中却称宪法要以国家大于国民的国情为基础,直接违反了这一原则。

  日本自民党在草案开头即以“基本考虑”的形式首先明确了他们所认为的“新的国家形态(宪法形态)的理念”。即“第一,新的宪法虽然要把日本国宪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注:国民主权、尊重基本人权和和平主义)作为人类的普遍价值,使其继续得到发展,但是也必须以扎根于我国的历史、传统以及文化之中的价值——也就是珍惜人和、相互帮助、爱好和平、爱惜生命、重视与包含美丽国土的大自然共生的国民性为基础”。这里早已潜藏着他们把国家与国民关系看成是一种主从关系的意图。在草案的说明中也写道“本宪法草案第一个要点是要写明这是一部必须体现我国国情的宪法”。草案中对于“国情”为何物是这样描述的,“因神存在于一草一木而重视与自然的共生的爱好和平的国家、国民”(草案第2页)、“象征我国国情的天皇制”(草案第3页)。“神存在于一草一木”的表述大概会给人一种自然信仰时代的感觉,从这点我们可以看出自民党的目标是让人们接受日本人特有的在自然(权威、权力,天皇制是其象征)面前显得很无力这一国情。这里日本自民党的上述意图就已经表露无遗。

  另外其在草案说明中还写道“历史也包括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的历史。也就是说,再次确认大和精神、爱好和平的国民性是从战争中吸取的沉重的教训”。其没有直接承认侵略战争的事实,而是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从那里吸取的教训也不是“决心消除因政府的行为再次发生战争惨祸”(日本现行宪法序言),而是毫无关联地强行引出“大和精神”、“爱好和平的国民性”,这里也表现出他们无可救药的历史认识观。

  (2)该草案所确立的宪法不是权力制约的规范,而是限制国民的规范

  日本自民党在草案开头部分还主张“第二,以建设每个国民都引以自豪的、被国际社会所尊敬的‘有品格的国家’为目标”。

  草案把“二十一世纪的现代宪法”表述为“不仅限于使国家与国民对峙的权力制约规范,它还是一种富有透明性的、为了维护增进国民乃至国家的利益而决定公私责任分担的、使国家和地方及国民相互协作创造共生社会的规则。”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构筑起这样的国家、社会后方能建立“有品格的国家”。对于这一点,草案作出进一步说明,“本宪法草案的第二个要点就是为了纠正错误的个人偏重主义而再次确认公共(国家及社会)的正确含义”。

  民主主义国家宪法最基本的性质之一就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权力制约规范”。宪法的这一性质也是一种宝贵的历史积累,它是各国人民不断与权力作斗争,在争取人权与民主主义的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是建设民主制国家的基本环节,也是保障主权者(国民)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的必要手段。众所周知,宪法的基本内容可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而就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但是草案在没有反驳这一性质的情况下(当然它是因为反驳不了而没有反驳),直接规定宪法的性质是“为了维护增进国民乃至国家的利益而决定公私责任分担的、使国家和地方及国民相互协作创造共生社会的规则”。这里也再次使用了“共生”这个词语,从“维护国家利益”这句话就可以很清楚地认识到所谓的“共生”就是以国民服从国家的形式存在的 “共生”。就这一点,草案第一章(总则)之6(最高法规、尊重拥护宪法的义务)就以更明确的形式进行了表述,“国民作为制定宪法的主权者负有通过不断努力保持并尊重拥护宪法的责任”。日本现行宪法只是规定“天皇或摄政以及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官以及其它公务员,负有尊重和拥护本宪法的义务”,而草案在此之上特意增加国民也负有此责任,其真实意图可想而知。如果以此草案内容修宪的话,其宪法将使国家>国民,与尊重人的尊严的立场相对立,同时人们还将不得不服从这样的宪法。

  (3)草案以种种理由对基本人权进行限制,违反了基本人权原则。

  虽然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但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无不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日本现行宪法不仅明确规定:“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均有摆脱恐怖和贫困、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而且在第三章“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还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内容。然而,自民党在其草案中却以各种理由限制基本人权,违反了宪法的这一基本原则。

  首先,在基本人权中加入了“共生原理”。草案第一章之2的内容是尊重基本人权的原则。这里是这样表述的,“规定以作为法的秩序的最高价值所在的个人尊严为根本,遵照自立和共生的理念,最大限度地尊重所有人的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并且在对这一点的说明中又说“这里所说的尊重基本人权……包含必须与尊重他人权利并存的共生的原理”。基本人权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把对基本人权固有的限制故意说成是共生的原理,这里边就加入了服从他人(社会、国家)是理所当然的思想。日本自民党的用心可谓良苦。

  其次,以“公共价值”制约基本人权。草案在第三章第一节中写明“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在谋求国家安全和社会健全发展的公共价值存在时……将被限制”,并且草案对此还进行了明确说明,“公共价值”对“人权的制约不仅仅是学界通说所理解的人权调整的场合,为了国家的安全也是允许的。”日本现行宪法用的是“公共福祉”一词,日本自民党在草案的说明中称用“公共价值”一词的理由是因为“公共福祉”的概念“有点带有污痕,特意避免使用这个词”。很明显,“公共价值”所包含的范畴已远远超出了“公共福祉”,恐怕这才是其真实用意吧。不管怎样,因“共生的原理”等原因而推出国家>国民思想的草案在这里露出了真面目,其明确规定为了国家安全可以限制基本人权。

  第三,因国家紧急事态而限制基本人权。草案在第八章第一节之2(对国家紧急事态采取的措施)中写道“在发布国家紧急事态期间可以特别限制基本权利和自由”,虽然其又说“其限制必须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内”,但这种表述自武力攻击处置法以来已成为政府的惯用表述。

  一些人认为如果重视“新的人权”并把这些权利写进宪法的话就赞成修改宪法。但是,有一个问题这些人是没有想到的,那就是即使“新的人权”被写进了所修改的宪法中,但如果出现国家紧急事态时,这些权利也将全部化为乌有。相反在现行和平宪法存在的情况下,新的权利也可以通过判例的积累而作为权利确立下来,并且也只有在现行和平宪法存在的情况下,新的权利才能作为权利被确立下来。如果日本成为“战争国家”的话(从历史及现实情况来看,这种可能性是不能否定的),“新的权利” 将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认识到这一点就不会被修宪派的诱惑所欺骗。

  二、草案用“以武力为依托”的和平观取代了贯穿于现行和平宪法中的“不以武力为依托”的和平观

  草案在其第一章(总则)和第四章(和平主义及国际协调)及第八章(国家紧急事态及自卫军)中对和平主义问题进行了表述。

  (1)对现行和平宪法中“不依托武力”的和平观采取偷梁换柱的策略

  草案总则分六个部分,分别是象征天皇制及国民主权原理、尊重基本人权、被发展、充实的新的和平主义原理(包括环境保护主义)、领土、国旗及国家、尊重拥护最高法规——宪法的义务。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一方面坚持放弃战争的思想,另一方面宣布要与国际社会协作、积极为实现国际和平作出贡献”。但是,对于“放弃战争”的含义、与国际社会协作、积极为实现国际和平作出贡献的内容,草案在第四章和第八章以明确的形式进行了表述(关于此点详见第(2)的论述)。

  二是“认识到保护作为人类生存基础的自然(地球环境)的必要性”,“宣布与国际社会合作,为保护自然而努力,积极为人类与自然的共生作出贡献”。众所周知,自民党一向不关心环境问题,这里这样写的意图也很明显,就是为了拉拢重视环境保护的人们支持修宪。

  草案第四章(和平主义及国际协调)第一节(和平主义)之1的表述也能看清自民党想拉拢尽可能多的人支持修宪的意图。这一部分的表述如下:“日本国民真诚希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均有摆脱贫困、环境破坏、药物、国际组织犯罪、传染病、纷争、难民流出、对人地雷等社会结构性灾难,作为一个有尊严的人度过一个富有创造性的、有价值的人生的权利。”对这一点草案又做如下说明,“进一步发展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和平主义……规定了正走向国际化的”保障人们安全“的基本考虑”。这些表述完全是对和平宪法中的“和平主义”进行偷梁换柱,修宪派在草案加入的这些表述使很多人都难以理解和认识其真义。

  (2)对放弃战争条款的歪曲

  草案第四章第一节之2(放弃战争及抑止武力的行使)的开头延续了和平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是,在有关该条的说明部分是这样写的,“规定现行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的放弃侵略战争”、“因此……为了自卫(这里当然包括个别自卫权和集体自卫权)及参加国际活动(维持国际和平)而行使武力将不被禁止,并得到承认”。从这里我们也能够看出其对“和平主义”所进行的偷梁换柱的手法是多么卑劣。

  现行和平宪法在规定放弃战争的决心(第一款)的基础上,为了得到国际社会的信任而规定了不保持战争力量(第二款)。但是,草案把为行使集体自卫权和参加国际活动而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纷争的手段”,并使其正当化。如果这一主张被采纳的话就等于全部承认了基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在国际活动中行使武力及为向美国提供战争协助而行使武力。这一内容简直就可能使日本变质为“战争国家”。

  (3)设立作为行使个别自卫权和集体自卫权的组织的自卫军

  草案在第八章第二节(自卫军)中写明:“作为保持行使个别自卫权和集体自卫权所需最低限度战斗力的组织……而设立自卫军”。对于其任务除本国防卫外还写明“自卫军的任务是……在发生治安、灾害紧急事态时开展活动、其它维持公共秩序的活动及参加国际活动(包括伴随行使武力的活动)。”

  草案明确否定了和平宪法第九条第二款“不保持战争力量”的规定,其后果的严重性可想而知,而把“维持公共秩序”及“参加国际活动”也作为其任务可以说是从正面对放弃战争条款的歪曲。

  (4)赋予国民维护国家独立与安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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