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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2007-1-9 13: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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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法与民主制度

  宪法与民主制度是紧密相关。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和内容,宪法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有法律,但没有宪法。因为它们实行的是赤裸裸的奴隶主或封建君主专政,根本没有什么民主可言,当然也就不可能有宪法。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势力的斗争中,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和建立“民主共和国”的方案,吸引了广大工农群众参加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取得了胜利,争得了民主。为了防止封建势力复辟,巩固革命胜利的成果,资产阶级用法律形式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制度固定下来,这就是资产阶级的宪法。

  资产阶级最早的宪法产生于英国,但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毛泽东同志说:“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搞起来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

  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争得民主之后,也颁布了自己的宪法,确认革命胜利的成果,使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世界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近代各国民主制度的原则,大都详载于宪法。资产阶级宪法是对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和实现这种统治的重要形式如议会制、分权制、政党制、选举制、法治等的确认;社会主义宪法是对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实现这种地位的主要形式如人民代表制、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制、社会主义选举制和社会主义法治等的确认。

  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主要包括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以及体现这两方面内容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组织及活动的原则。纵观古今中外,民主的形式主要是两种:一种是直接民主,即公民直接参政、议政,决定国家大事;另一种是间接民主,即公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行使权力,这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它是民主政体普遍采取的形式。近代代议制民主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创造的,成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核心。由于实行代议制,就使民主不再为地域和人口所限,使那些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也有了实行民主政治的可能。这显然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一个进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揭露和批判资本主义制度本质

  时,并没有否定代议制机构这种形式。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中,遵循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继承和发展了巴黎公社和苏维埃的经验,也研究和借鉴了资本主义议会制的一些经验和做法,根据中国的国情,先后经历了农民协会制度(1921年夏~——1927年6月)、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度(井岗山时期,1927年9月——1933年)、参议会制度(1937年~——1945年)、人民代表会议制度(1945年日本投降——1949年)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等五种不同的形态,创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这种制度是伴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土地革命而初创,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发展而建立、发展的。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不具备制定宪法的必要条件,所以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新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即1954年宪法。这部宪法是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起草的,贯穿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它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宪法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至此,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这是加强人民政权建设的重大步骤,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毛泽东同志说,这是中国人民流血牺牲,为民主奋斗,历数十年之久才得到的伟大胜利。

  1954年宪法颁布后的最初三年,实施的情况是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认真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80多部法律、法令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审查批准了“一五”计划和年度经济计划、预算,决定了综合治理黄河的方案等,在国家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中,由于受 “左”,的思想干扰,宪法的实施受到影响,人大工作也难以开展,处于一种“徒有虚名,而无其实”的状态。到1966年“文革”开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被停止活动,地方人大则被所。谓的临时权力机构“革命委员会”所取代。1975年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况下制定的,所以很不完善,比1954年宪法是个倒退。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定的,也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尽管经过1979年、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总体上仍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即现行宪法,名义上是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实际可以说是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是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优良传统,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我国新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要求而制定的。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了这部宪法的起草工作,许多重大问题都是在他主持下研究确定的。它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1982年宪法和在此前后制定与修改的选举法、组织法等法律,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对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包括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

  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它的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改变农村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等。所有这些规定,对于加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和工作,健全国家体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我国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地位的规定,

  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指的我们国家的国体,即国家的性质。

  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指的我们国家政权的权力来源和组织形式。它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的。在这种政权组织形式、政权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处于基础和中心的地位,所以用人民代表大会来命名这种政权组织形式、政权制度是恰当的。

  现行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是指的我国国家机构组成和活动的根本原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些规定,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主要是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和相互关系等。

  现行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则具体规定了各个国家机关的地位、职权和相互关系。它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涵义

  (一)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来自人民,是人民的公仆。这是宪法的一条根本原则,需要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来认识。

  (二)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是什么关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首要特征。这种选举,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委托,即人民把属于自己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去行使国家权力。这表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采源于人民,是受人民的委托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去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不称职的代表。

  (三)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什么关系?一般说,国家机关由三部分组成,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制度,这三个国家机关是平行的,彼此互相制衡。我们国家则不同,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三个国家机关不是平行的,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这几个国家机关必须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决不能违背或脱离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机关,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分别由政府、法院、检察院去行使。这就是说,人民通过选举把国家权力委托给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又把这些权力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权力(主要是立法、监督、决定重大问题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它直接行使;另一部分权力则通过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和制定宪法、法律,授予其他国家机关去行使。这说明,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决定与执行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四)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是什么关系?这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不搞联邦制,更不搞邦联,整个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个中央人民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的权力由中央授予,各行政区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同时,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合理地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责权限,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中央人民政府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保证法津、政令的有效实施。而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则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和工作上的联系关系。这样规定有利于地方各级人大行使权力,因地制宜地决定重大伺

  题,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五)人民代表大会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它是从内容到形式最能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国家机构。在审议议案时,充分发扬民主,代表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包括不同的意见、批评的意见,而决定问题时,每位代表都只有一票的权利。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讨论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讨论决定,而不是由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样就能够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弄清了以上几点,我们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就可以有一个清晰的理解。那么,人民代表大会是个什么样的机关呢?

  首先,它是国家权力机关。这是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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