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丁翔 2007-7-6 14:4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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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来看,从化市政府在拆迁小海区商铺问题上,显然与该《通知》规定大有出入。但是,从化市政府仍然于2005年3月7日,决定对从化市街口小海区四幢19、20号进行强制拆迁。此次拆迁值得质疑的地方是,如是国道整治和市政建设,与从化市街口小海区四幢19、20号商铺并排成列的还有四幢数十间房屋和店铺,它们多数是1994年广从公路扩建后兴建的违章建筑,但拆迁的为何仅仅是小海区四幢19、20号商铺? 实际上,这种不顾一切的违法拆迁,其背后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 从化市信访办在1999年3月,写给小海地段商铺业主关于拆迁补偿问题情况的回复中曾提到:“拆除该排商铺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若干专业市场的需要。为促进新的经济增长点,市委、市政府决定大力培育从化市第一个专业市场——联发摩托车市场,而该排商铺位于市场出入口,影响了市场的整体结构和外观的整洁美化”。 有知情人透露,此地拆迁后,可推出商铺建筑面积约1900多平方米,按照从化此地段的地价,每平方米建成后可售价13000元/平方米,而政府补偿给业主的价格为2500元/平方米,因此,该项目做下来至少可赚上2000万元。 从上述商业利益说明中,我们可以从侧面看出从化市政府如此不顾一切地强行拆迁小海地段商铺的根本动力。 二、完善我国拆迁中的公民物权保护 (一)加强法制的规范化建设 1、厘清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界限,制订平等保护的物权法。 2、以物权法为基础,以立法的形式重新规范拆迁行为:将制订《拆迁法》提上立法日程重新规范拆迁行为。 3、纠正违反上位立法的地方政府规章。
(二)加强法制的合理化建设 1、回归立法的精神的合理化。 从效率与公平理念来看,一般来说,效率要服从于公平。但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同一社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其侧重点是不同的。我们新中国建立初期,秉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建设指导思想,我们初步建立了门类齐全的独立的工业体系,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的生产。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国民人权意识的提高。公平、公正的信念已深入人心。人权保护以于1982年编入宪法。此时只有公平、效率的有效结合,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够为社会所接受和承认,才能富有连贯性与一致性的发挥效用以。2004年3月14日通过并实施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中“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用并给予补偿’”就是对人权的尊重与平等的保护。所以制订“合法利益平等保护”为原则的《物权法》、《拆迁法》急需提上立法日程。那些以牺牲部分合法利益来谋求GDP的社会发展观急需改变。 2、引入听证程序,加强拆迁的程序合理化。 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人权入宪。在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人权中,作为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这定的财产权,是长期被轻视、极易受损害的一类基本权利。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如果行政机关真正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采取强制规划、征收、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以公共利益为由来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属实质法制主义的一种体现,似乎无可厚非。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大量典型案例和经验教训表明,“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公共利益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为此我们引入听政程序,让公众参与拆迁决策。 (1)对公共利益的标准进行听证。《法制日报》中一篇《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中概括如下: ①合法合理性。财产权是公民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法对基本权利加以克减和限制,故需法定与合法的原则,也即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各国立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表述,主要有概括规定、列举规定、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规定等三种方式,其中性是必须具有“公众或公众有关的使用”之内涵。此外,关于公民利益的考虑,还应符合比例原则,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如果征收、征用之目的的可通过其他代价较小的方式实现,则无必要征收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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