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丁翔 2007-7-6 14:4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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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共收益性。综观各国立法和行政实务,许多国家对公共利益之公共性的理解都日益宽泛,凡国家建设需要,符合一般性社会利益的事业,都被认为具有公益性,例如国民健康、教育、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公共福利、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的到满足,需要通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的提供。政府是最大的、有组织的公共利益的提供者,它利用公共权利征收征用土地为全社会提供普遍的公共性服务。 利害关系人可以据此标准对拆迁人的决策进行干预。对非为公共利益的拆迁可以提出质疑。 (2)对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听证。对非合理的、非充分的补偿可以提出质疑。 (3)拆迁受理审核机关要严把审批关口。使“听证意见书”作为房屋拆迁审核的必要提请文件。拆迁人对被拆迁居民的合理质疑不能或者没有合理、合法解答的,审核机关应拒绝发放拆迁许可证。 3、引入公平补偿原则、事先补偿机制,加强拆迁过程中实体法制建设。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运用公共权利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牺牲和特别牺牲。有损失就要有救济,特别损害应给予特别救济,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这是现代法制的一个要义。这种救济主要表现为法定条件下的公平补偿和事先补偿,它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实体公正。与正当补偿、适当补偿等提法相比,公平补偿的提法也许更符合市场机制的要求,更接近私权利与私权之间的交往法则。事先补偿则体现了政府诚信和法安定性的要求。 (1)以市场为基础、扩弃补偿范围、增加隐性损失的补偿。涉及城镇房屋拆迁项目,包括市政及公用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在土地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公开上网竞价方式进行出让,选择有实力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及项目建设,并监督其严格按照规定事先补偿,不得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为由,降低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偿。涉及城镇房屋拆迁估价,要由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具体标准由政府公布,公民投票确认)进行合理、充分的评估,其中可以考虑给予包括隐性损失。 (2)要把事先补偿引入相关物权保护建设,作为房屋拆迁的必备条件。 政府是社会组织的最高形式,依法有管理社会的职能,它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由此意义上讲,个人利益应该让步与政府决策,但让步并不等于牺牲。根据合法利益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不应该有牺牲,而是合理等价的交换。在次交换的过程中,公民明显处于弱势。因此为更好的保证公民合法权益得到补偿,引入事先补偿将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了人民民主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利成为国家的主人。让每位公民享受民主,分享社会建设带来的利益应该成为新政府为政的宗旨。 (三)落实法制的实施建设 1、改善党、政领导干部的为政模式,以科学GDP为政绩考核标准,来防止利用公权任意践踏私权的现象。科学GDP包括绿色指标、公平指标、效率指标、可持续发展指标等。 2、加强权力监督。以公共利益为由强制克减和限制公民权利,极易造成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尤其是在出现公共危机而行使行政紧急权利上更易于以公共利益之名越权和滥用公共权力,故需有效的监督制约,着是建设有限政府、法制政府的要求。除了把以公共利益为由行使公权力纲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民主监督视野中,更需要加强对于这一公权力行使过程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上级监督、专门监督等国家权力性监督,这是“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机制和判断标准。国内外的行政诉讼实践证明,通过司法审查来监督和判断行政征收征用措施是否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确保公民权利,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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