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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内容、加强对移民和边境的检查、放宽对银行记录进行监视等措施[24],提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破能力。
2、实施专门证据制度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强的组织性,整个犯罪活动的实施都有颇为周密的行动计划,因而反侦查能力较强。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及骨干力量,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犯罪活动,只是躲在幕后进行操纵。若追究其刑事责任,取证难度非常之大。因此,有必要规定特殊的证据制度:可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明确规定某些事实可作为对黑社会分子的推定,比如根据参加黑社会集会,参加黑社会举行的仪式等的行为推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这种法律上的推定只有被推定者的反证才能推翻。放宽证据的审查:不再要求黑社会组织的首要分子或骨干成员与该组织或其他成员的具体犯罪行为之间有直接的或密切的因果关系,而只需证明其成员的犯罪行为符合该组织的总体意图,其首要分子或骨干成员成员就应同时承担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规定证人在有必要时可以不亲自出庭作证,而采取录音、笔录等形式;证人的姓名、身份、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资料应予保护;公民一旦成为指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人,就有权利享受公安机关特殊保护;待遇,如专人专职保护、专线电话等。此外,还要注意结案后对证人的安置与补偿。因为案件判决的生效即意味着证人法律地位的结束,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对证人的威胁却远远没有消失。因此,必须妥当安置好证人的工作与生活,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于在重大立功的证人则应重奖。这对于保护结案案件证人的安全和鼓励其他证人积极作证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注释:
[1] 苏南恒著:《防制黑道之利器》,载台湾《法务通讯》第1796期。
[2] 参见《安全与保卫》,1997年第12期。
[3] 储槐植主编:《美国、德国惩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法律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8页。
[4] 陈明华主编:《有组织犯罪问题对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5] 陈明华主编:《有组织犯罪问题对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6] 高一飞著:《有组织犯罪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7] 刘伟:《香港打击黑社会犯罪概况及启示》,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
[8] 农中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王少峰主编:《刑事法若干问题思考与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349页。
[9] 徐国栋著:《民法原则基本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页。
[10] 李希慧:《罪状、罪名的定义与分类新论》,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
[11] 周旺生著:《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5页。
[12] 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1页。
[13] 卢建平主编:《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14] [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15] Herbert.Pacer:《The Limits Of The Criminal Sanc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53-54.
[16] Ernest Van Den Haag:《Punishing Criminals:Concerning A Very Old And Painful Question》,Basic Books,Inc.Publishers,1975,P19-20.
[17] 赵秉志主编:《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分则之比较研究》,澳门基金会出版社1990年版,第270页。
[18] 李文燕、柯良栋著:《黑社会性质犯罪防治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1页。
[19] 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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