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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贿赂对各种利益的侵害
⑴商业贿赂行为对个体利益的侵害
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目的是为了排斥竞争对手获得交易机会或购买他人的产品。这种行为,一方面给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行为造成了冲击,挤压了其生存空间,往往给其手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经营者因为其商业贿赂行为使得交易成本增加,经营者自身的逐利性又决定了他必然将其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使他们蒙受经济损失。“从查处的案件看,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额一般是工程造价的3%—5%,医药销售领域一般是销售额的10%—30%,信用社揽储环节一般是存款额的1‰—3‰,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6]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被打破后,一部分经营者破产,竞争趋于消沉,其结果必然产生垄断价格。如此恶性循环必将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严重的二次损害。
⑵商业贿赂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
经济利益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国家经济经济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关乎国家经济安全,牵动着国家利益的神经。商业贿赂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经济利益,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商业贿赂行为损人利己、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破坏公平竞争,阻碍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得国家对经济的调空能力被削弱,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商业贿赂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助长权力寻租的丑陋现象,滋生各种经济犯罪,不但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而且毒化了市场运行环境和气氛,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投资环境,降低外资吸引力。“商业贿赂很可能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新的环境瓶颈”[7],商业贿赂行为的大量存在、贿赂成本之高,且制止不够得力,已经使一些外商对中国的投资环境和贸易环境顾虑重重,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我国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
⑶商业贿赂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
商业贿赂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破坏主要表现在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以及由此而造成的一系列不良后果。
商业贿赂排斥公平竞争,阻碍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其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不言而喻。在商品经济越来越发达的今天,市场在利益分配和资源配置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能否得到维持,关乎社会公平能否实现、人类生存和发展能否持续等社会利益问题。商业贿赂扭曲了资源配置的规律,结果是社会资源该配置的得不到合理、有效地配置,不该配置的大量配置、重复配置,造成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损失,长此以往将危及社会结构的协调性。
商业贿赂造成交易成本的增加,结果消费者的负担大大增加。相对于经营者而言,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他们面对者经营者的成本转嫁行为虽然愤恨但无可奈何,只能被动地接受。就单个消费者而言,这种利益侵害具有个体性,但对于整个消费者群体而言,则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因此这种侵害也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
二、商业贿赂之现行法律责任形态的缺陷及补救之理论要求
㈠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含义
“责任形态是指对责任对象(有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名誉)所采取的制裁方法,如赔偿、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警告、开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8]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就是对商业贿赂行为主体所应采取的法律制裁方法。
㈡现行法中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
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商业贿赂进行规制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以及《刑法》。依照这些法律、法规,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形态有如下三种形态:
⑴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被损害者有权要求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是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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