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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的资源——构建和谐社会是发展的目标
我国社会当前正发生着深刻变化,建设和谐社会成为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谐社会强调以人为本,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5建设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社会冲突,倡导社会公平,体现社会正义。“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实现公平正义,需要“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冲突的解决要以理性、人本、认同为内核,以多元、开放、互动为前提,而刑事和解是以和谐为导向,以法制为规范,治疗因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创伤,恢复原有的和谐社会关系和秩序,符合和谐社会的发展需要。
(三)制度的资源——现行法律制度中具有成长因子
现行刑事司法制度规定了自诉案件的法官调解及自行和解。对于自诉案件,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是三方参与,法官作为调停人主持调解,且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因此,自诉案件的法官调解与自行和解具有刑事和解的雏形。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性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调解和和解的规定。但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在犯罪行为成立时,法官的主要责任是计算物质损失、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与赔偿金额的关系、在当事人的要价与还价之间进行平衡。在此意义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刑事和解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协商民事赔偿有相似之处。因此,利用现行法律制度中具有的成长因子,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成为可能。
三、刑事和解的实现路径和配套制度
法律制度的生命不在于成文法规则体系的应然和实然规定是什么,而在于它实际的运作逻辑。刑事和解犹如一枚硬币,一面是犯罪处理模式,另一面则是权利保障制度。刑事和解不仅把被害人利益保障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还顾及到加害人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生活的利益保障,同时还把社区利益的保障列为终极目标。作为权利保障制度,刑事和解弱化了刑罚的严酷性。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背景下,选择其实现路径就至关重要,否则难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少年司法是刑事和解的最佳实现路径
陈子华等故意伤害案中成功地运用和解,为确定刑事和解的实现路径提供了思路,即少年司法是刑事和解的最佳实现路径。纵观世界现代法律制度演进过程,由于少年的特殊性及成年人对少年的本能爱护,使在少年司法领域创新法律制度成功的可能性更大。少年司法常常充当改革先导者的角色,特别是社会在短期内难以接受的权利保障制度方面,都是先在少年司法领域里作试验,取得经验,加以完善后,再推广到成人司法制度里去。1这是由少年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以及少年法的立法特点决定的。
在少年法理论上,首先,少年的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知识、阅历有限,对是非缺乏判断力,犯罪偶发性比较大。对其处置在方法上应与成年人区别。通过刑事和解,一方面少年加害人能认识错误,吸取教训,实现加害恢复。另一方面避免了监禁带来的“交叉感染”和人格发展的严重障碍,使少年犯罪预防取得较好效果,减少未来犯罪的主体来源。在少年法的实践中,由于少年年少无知,相对于成年犯更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少年司法中推行刑事和解更容易缓和民众的刑罚报应观念,获得国民的理解与支持。
在少年法的立法上,首先,立法确认刑事和解,符合少年处罚非刑罚化的国际趋势,是很多国家的做法;2其次,我国为履行少年司法国际准则,也需要建立附属性教育惩罚措施和刑罚替代措施。3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颁布《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实体法层面进一步贯彻落实少年审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从程序法层面确认刑事和解,把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补充性机制,纳入到刑事诉讼中,适用于少年司法领域是可能和必要的。而现行刑事诉讼在纳入刑事和解后,将能更有效地处理一部分少年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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