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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建设的落后也决定了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基础。我国曾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史且未经过近代民主思潮洗礼的国家,封建意识的影响广泛存在,不仅渗入普通公民的思想意识与生活之中,而且渗入到政治体制之中,[8]从而出现权力的高度集中,在政治生活中国家权力至上、个人权威第一等现象,导致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处于相对落后状态。虽然,我国正在建设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这种情况正在逐步改善,但不可否认,特权现象、人治现象依然存在。所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落后现状决定了中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基础。
3、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人文背景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历代统治者推行严刑峻罚,以达到治国平天下、遏制犯罪的目的。在统治者长期的强化下,也使民众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强烈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报应复仇的意识,甚至“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至今还流行的观念。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实行的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方针,客观上强化了全社会对刑法历史使命的期待,致使重刑主义有所抬头。因此,要淡化在死刑问题上的报应观念,并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事。
(二)死刑在我国终将被废除
死刑是从原始社会血腥的血亲复仇制度的遗留演变而来的产物,它必然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废止。虽然现阶段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从发展的、历史的和世界的角度来看,死刑在我国也终将被废除,这是因为:
1、废除死刑是国际大环境的要求。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以及人权思想的传播,逐渐地废除死刑己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和潮流,而且国际合作领域也竭力促进废除死刑的运动。所以,保留死刑既有损于我国的大国形象,又不利于我国与他国及国际社会的正常交往,并且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也成为影响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所以从国际环境来看,我国终将走向废除死刑的道路。
2、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也必然促使中国汇入废除死的世界潮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成绩是举世瞩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也会随着物质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发生变化,人们就有可能重新来关注、审视和思考剥夺生命权的死刑制度,从而就有可能形成珍惜生命个体价值的观念,形成相对理性的刑罚价值观念,使废除死刑的阻力得以减少而压力得以增强。 3、死刑违反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倡废除死刑之时,曾声称“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9]尽管他并未具体论证死刑的不人道性何在,但他却把死刑的不人道性作为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众所周知,生命权是人生来就具有的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而死刑所剥夺的就是人的生命权。所以,以剥夺生命为唯一内容的死刑是对人性和人权的否定,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人的生命除自然消灭外,无论是他人剥夺,还是法律剥夺,都是残酷的,违反人道主义原则的。
四、中国对死刑的限制
既然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基本条件,那么我国就应该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严格限制死刑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也是死刑适用本身的要求。就我国法治发展水平和刑事法制状况而言,如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现阶段我国对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
《刑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表明,适用死刑的条件是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极其严重。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以及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因此,适用死刑的严格条件是我国限制死刑适用的第一道关口。 本篇论文共 6页,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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