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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民法院量刑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量刑是审判人员依法决定对所认定有罪的犯罪人决定如何处置的司法活动,这种活动形式是人的主观认识和评价。作为主观认识活动每个审判者都有自己的判断和决定自由,但是作为代表国家审判罪犯的审判人员,则必须克服主观判断方面的个人随意性,而应严格依法适用刑罚,避免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左右量刑结果。为防止法官量刑失衡,法律赋予被告人上诉权、被害人请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院抗诉权以及规定量刑的原则和标准来制约法官的量刑权。
(二)量刑均衡的含义及重要性
所谓量刑均衡,实即科学量刑,或称正确量刑,也就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根据犯罪行为人行为责任的大小,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判处轻重适度的刑罚,避免畸轻畸重,实现罪责刑的相适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也就是要求刑罚的轻重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同时也要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量刑均衡的重要性。当前,提高审判人员对量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刑罚适用中努力实现量刑均衡,做到量刑的轻重适度,不仅是体现刑罚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树立法律权威、实现依法治国的有效途径,同时对于在我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纠正重刑主义思想,实现刑罚的价值也具有重要意义。
1、量刑均衡是实现刑罚公正的内在要求,准确量刑才能保证司法公正。人们追求的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实体判决的公正不仅包括定罪的准确,而且最终表现为量刑的适当。同时,刑罚是适用于犯罪人的一种最为严厉的社会惩戒措施,它的适用对社会和犯罪人的生命、财产、名誉等都会产生巨大影响。“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得其利;用之不当,个人和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刑罚必须公正地适用,而量刑的均衡却是实现刑罚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和必要保障,保证在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之间实现最佳的平衡,才能体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
2、量刑均衡是树立法律权威,实现崇尚法治的有效途径,准确量刑才能体现社会政治文明。刑事司法是整个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能否公正司法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态度。失轻失重的裁判,会让社会公众误认为法律是法官任意裁量的工具,同时,量刑轻重失度既可被视为法官水平不高,也可被视为法官的不轨行为所致。其结果不仅会损坏法律的权威,也降低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因此,人民法院必须把量刑均衡作为衡量刑事审判工作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只有量刑适度,法院的裁判才不致被人民群众误解,才能增加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实现崇尚法治的局面。防止刑罚的滥用,保证刑罚适用的准确适当,是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应有之义。
3、量刑均衡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必然结果,是纠正重刑主义思想和实现刑罚价值的良方,准确量刑才能保证刑罚功能的全面发挥。我国刑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规定被概括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该原则是我国量刑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也是衡量实践中正确量刑的主要标准之一。准确的量刑,才能恰如其分地体现法律对某一犯罪行为的否定程度;合法适当的量刑,才能使罪犯真正感受到应得的惩罚,内心认服,自觉改造,从而更好地适应教育改造的需要。单纯为了追求惩罚、震慑效果而过分地从重判刑,不仅失却公正,而且加剧罪犯的抵触、对抗情绪和刑事矛盾,不利于改造和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实现量刑之均衡,能够有效地纠正重刑主义思想,符合当前刑罚轻刑化的世界刑罚适用趋势。
二、量刑失衡的表现
量刑均衡之称谓,是针对现实审判中存在的量刑失衡现象而言,其目的和用意在于提示、警醒,以发现问题,纠正不当做法。而量刑失衡,主要是在案件与案件之间相比较而言,每个刑事案件虽各有特点,但触犯同一罪名的案件又具有许多共同点,故同类案件之间在量刑上是具有可比性的。相同类型的案件在量刑上出现的罚与不罚、重罚与轻罚、缓刑与实刑的不同适用就是量刑之失衡,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 本篇论文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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