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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量刑均衡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
立法上的均衡量刑,是实现司法量刑均衡的前提。当前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量刑失衡情况主要原因之一是刑事立法对量刑有关方面规定得不细致、不到位所致。现行刑法在总则中对种种量刑情节只作了概括性规定,并在分则条文中作了相应规定,但缺点是操作性不强,不易把握。为此,应首先完善刑事立法,针对刑罚裁量的需要,明确基本刑的确定方式和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
新《刑法》增加了许多具体量刑情节规定,如《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应处10年以上刑罚直至死刑的8种情节进行明确,便于掌握;刑法还在第63条规定不具备刑法规定的减轻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处刑的要报最高法院核准,这些都有利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但立法上仍有不少罪名还缺少具体量刑情节,可供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仍很大,应予以完善。另外,对一个案件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其采用原则,应当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同时要通过司法解释,对量刑情节增减刑的幅度、格次进行分解、量化,增加可操作性,杜绝随意性。
(二)树立正确的量刑观
量刑活动是法官有意识的主观活动,必然在一定的主观动因的支配下进行,体现在量刑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决定了量刑走向和刑种刑度的运用。因此,树立正确的量刑观是准确量刑的前提。
1、树立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量刑观。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是实现刑罚功能的基础,但是刑罚的功能除了惩治与打击犯罪以外还有教育和改造功能,因此,在刑事诉讼和刑罚适用中都必须着眼于教育和改造功能,而不能一味地追求刑罚的惩罚性功能,否则将陷入重刑注意思想的泥潭之中。除极少数死刑罪犯外,绝大多数罪犯或迟或早都将回归社会,必须将他们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就要求不仅在审判时要贯彻“寓教于审”,而且在刑罚适用时也要充分考虑改造的方式和需要:能够给予回归社会的改造出路,就尽量不要剥夺其生存和希望;能够采用更有效改造方式的,尽量不采用负面效应过大的刑罚措施;判处较轻缓刑罚可以达到惩诫目的,尽量不要给予过重的刑罚。
2、坚持依法量刑,轻轻重重的原则。量刑时必须坚持依法量刑的原则,在法定的幅度内确定刑罚。既不能仅仅为了慰藉被害人而失度,也不能受舆论左右而失准,更不能无原则地法外施仁。坚持轻轻重重的量刑原则,还在于对各种量刑情节的考量应当充分。坚持区别对待,对于应当从重的情节,应当明显地体现从重;而对依法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应当大幅度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充分体现刑罚差别,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价值评判功能和引导功能。
(三)提高法官个人素质,统一法官量刑的指导思想
1、首先是提高法官个人的政治素质,要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措施,杜绝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通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院长、二审、审判监督等各种程序进行监督,发现量刑不均衡的应作为错案处理,追究错案责任。其次要提高审判人员的司法水平、法学素养,严格按犯罪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再犯可能等方面进行科学、准确、适当的量刑。
2、实现量刑均衡的关键是统一法官量刑的指导思想。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之后,刑事判决将主要由法官和合议庭独立依法作出,不再经历过多的把关程序,法官个体的法律意识和裁量水平将对判决产生直接的影响,各地社会治安的形势和遏制犯罪的社会需求也会影响法官的量刑尺度。因此,必须统一法官量刑的指导思想。同时要依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尽量减少因法官思维差异、自由裁量能力差异及法官经验、境遇、性格和对法律理解的差异所引发的司法裁决不一致现象。
为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制定《量刑指南》对量刑情节一罪一规定的制度,由有权机关对刑法分则条文的每个犯罪的各种量刑情节进行规定,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导规则,统一法官对犯罪危害性的判断和各种法定量刑情节的把握,确定法律尺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相同的罪犯在不同时间、地点和法官那里均得到公正平衡的处罚。这将能有效地解决因裁判者对各种量刑情节理解的不同而产生的量刑不均衡问题。 本篇论文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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