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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综上所论,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当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依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基于此,我国关于共同犯罪的刑事立法有必要加以修正,共同犯罪应当是包括共同故意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的新的共犯体系。
注释:
[1] 钟李钧《论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载《理论观察》2006年第3期
[2] 舒洪水、张永江《论共同过失犯罪》,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5期
[3] 郭自力、孙立红《论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根据》,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9期第21页
[4] 陈子平《过失共同正犯概念之争议》,载蔡墩铭编《六法争议问题研究系列之刑法争议问题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
[5] 陈晓明等著《理论刑法学专论》,科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第一版
[6] 李希慧、廖梅《共同过失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7]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卷(1992-1996合订本)》第256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8] 赵秉志《香港刑法学》,河南出版社1997年版
[9] 2004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第二卷第87题
[10] 舒洪水、张永江《论共同过失犯罪》,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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