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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缓刑适用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刘亦兵 2007-4-20 7: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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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与“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关系中,“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是核心,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是“两个基本点”,是认定被告人适用缓刑后是否不致危害社会的客观基础。离开了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须不是累犯

  具备了前提条件与实质条件,也并不一定会引起缓刑的适用。因为刑法规定,只有在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缓刑。这可说是缓刑适用的限制条件。

  累犯是指实施犯罪以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实施犯罪的犯罪人。累犯有普通累犯与特别累犯。普通累犯又叫非同种累犯,特别累犯又叫同种累犯。这两种累犯的构成条件有所不同。特别累犯要求前后所犯的是同一种犯罪,普通累犯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在我国,特别累犯只有两种:刑法总则部分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刑法分则356条规定的毒品犯罪累犯。除了这两种特别累犯外,其他的都是普通累犯。累犯由于主观恶性深,屡教不改、不易改造,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三、缓刑适用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同一情节能否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重复使用

  对于这个问题,有持肯定观点的,⑧ 有持否定观点的。⑨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某晚,被害人甲与其妻回到住宅,听租房户说,后院邻居害怕油垢甩到楼梯上,影响环境卫生,不让开排气扇。甲立即拉开排气扇。被告人乙的兄弟丙看到后就和乙的父亲丁出来阻止,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于是厮打在一起。当正在屋内吃饭的被告人乙看到父亲被推倒在地时,就冲出去与甲对打,因没有甲的个头高,被甲勒住脖子,并咬住头皮,乙下意识地用拳头往后打,将甲的左眼打伤。后经鉴定,甲的左眼失明,属于重伤。后在审理期间,乙赔偿被害人甲人民币45000元。对乙的行为如何处理?能否适用缓刑?

  对于这起重伤案件,相信不难处理,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能否适用缓刑,则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对此打架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审理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认为有悔罪表现;本案是发生在邻里之间,适用缓刑有助于化解矛盾;本案虽是重伤害,但综合全案来看,本案危害不是很大,可以在法定刑范围内从轻处罚,判处3年有期徒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因此可以适用缓刑。

  笔者认为,本罪是故意重伤罪,系重罪;本罪行为人虽积极进行赔偿,但他是在审判期间进行的,他也应明白,既使不赔,法律也会强迫他赔偿的;本罪的最低法定刑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且不说判处3年有期徒刑是否合适,既使对其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那也是在已经考虑了诸如主观恶性不大、初犯、审理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悔罪表现的基础上才做出这样的判决的,如再以此等条件作为适用缓刑的依据,则是对这些从轻的量刑情节的重复使用,实属不妥;邻里关系是客观情形,丝毫不能反映出被告人的主观悔改情况,能否适用缓刑主要看执行中有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可能。综上所述,本罪不应适用缓刑,而应适用实刑。

  (二)并罚数罪能否适用缓刑的问题

  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被决定执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能否适用缓刑,颇有争议。有否定说、肯定说、限制适用说三种。笔者赞成否定说,即既使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中,每罪都符合缓刑条件,但对通过数罪并罚原则最后得出的刑罚,哪怕没有超过3年,也不应适用缓刑。一方面犯罪分子犯数罪,哪怕行为的客观危害不是很严重,其主观恶性也是十分严重的,不宜适用缓刑;另一方面,刑法第74条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如果对并罚的数罪适用缓刑,虽然累犯与并罚数罪相比,累犯更强调对那些怙恶不悛的犯罪分子进行打击(因为他们曾受过刑罚处罚仍不思悔改),但在重视犯罪人人身危险性方面则是相同的,即人身危险性大的,处罚也相应变重。一般来说,累犯在刑满释放或赦免以后,只要犯一个故意罪,就可构成,根据第74条的规定,对这一罪,既使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但在并罚数罪中,如果承认可以适用缓刑的话,则与该条的宗旨可能会发生冲突,出现量刑的不均衡。即行为人所犯数罪都是故意犯罪而最后总刑期又不高于3年,可以适用缓刑,而构成累犯的后罪即使处刑很轻,却不能适用缓刑。再说,并罚数罪可以适用缓刑而没有被适用,他也有很多途径可以来享受自己的权利。“条条道路通罗马”,他可以积极改造,获得减刑、假释的奖励,而不一定非要挤“缓刑”这座“独木桥”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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