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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深知,法理的论域是导师们的操作岗位。但是法的探讨一如金字塔的构筑,它需要粗放劳动者为塔尖上的巨匠们传递各种建筑材料。从此义出发,我仅想以此文作为我向“法理金字塔”上的巨匠们捧上的一扌不黄沙。
注释:
[1] 刘北成、杨远婴译,[法]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1999年5月北京第一版第17页。
[2] 邓正来译,[美]罗斯科·庞德著《法律史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173页。
[3] 同⑵注书目第187页
[4] 同⑴注书目第105页。
[5] [美]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徐显明主编,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出版,2003年9月第1版第279页。
[6] 参见赵秉志、陈志军著《刑罚价值理论比较研究》载武汉大学主办《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第65-68页。
[7] 参见⑹注书目第76页
[8] 参见⑹注书面第76页。
[9] 同⑵注书面第179页。
[10] 参见⑹注书面第76页。
[11]参见杜焕芳著《民商事司法救助之合作及其在欧盟的发展》载武汉大学《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参见宫晓冰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第10-13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12] 覃有土、韩桂君著《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载武汉大学主办《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第63-64页。
[13] 参见⑿注书目第63页。
[14] 见⑴注书目第103页。
[15] 见⑴注书目第109页。
[16] 见⑴注书目第11页。
[17] 见⑴注书目第11页。
[18] 见⑵注书目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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