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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既是匡扶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之必需,亦是关乎社会和谐之必要,但又面临重重陷阱,既包括制度陷阱,又包括实施程序陷阱,更有法理的陷阱。所以,司法救济尚任重而道远,更需要不断试验,期望有关方面担负起更大的国家责任,勇于实现制度进步,以为民谋生存、与民造安康。司法救济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救济方式。但司法救济具有相对性,不能绝对的保护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利。国家应当加强司法救济有限性的宣传教育,教育公民、法人、有关组织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减少经营风险和安全风险,力争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要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来解决。只有其它途径无法解决时,再启动司法救济程序,但要考虑到司法救济的固有属性,预测司法救济可能得到的结果,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机关也应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最大限度地及时保护权利人各种合法权益,以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笔者以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对他们进行司法救济,另一方面也需要被害人自己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学会保护自己的法定权利。只有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定权利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2」唐芹《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载于《中国法院网》。
「3」张日才《试述司法救济的有限性》,2006年10月2日。
「4」张建升、周文英《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载于《检察日报》。
「5」转引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5页。
「6」张光宇《司法救济理论与人权保障》,载于《福建法学》。
「7」崔丽《中国青年报》,2001年12月3日。
「8」张贵峰《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彰显司法和谐》,载于《燕赵都市报》,2007年1月9日。
「9」申爱山《完善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有望出台》,2007年1月14日。
「10」参见《人民日报》,2006年8月9日,第14版。
「11」《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任重而道远》,载于《南方日报》,200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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