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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①第一,缓刑不是一种刑罚,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惩罚犯罪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它权利的强制方法。我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缓刑只规定刑罚确定的强制内容怎么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执行,而不规定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及财产等具体强制内容。第二,缓刑依附于原判刑罚,刑罚是缓刑的前提和基础,适用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独立于刑罚之外存在。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来确定是否宣告缓刑;第三,缓刑的执行可以实现刑罚执行目的,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并不是直接进行,而是通过对犯罪分子在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监督、考察的间接方式进行,这就是缓刑执行,只是这种缓刑执行的强度比被判处刑罚执行强度较轻,但只要通过了缓刑的执行,就可以推定犯罪分子得到了改造。从而达到了对犯罪分子惩罚和教育的执行效果,原判刑罚就不需要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缓刑的执行就实现了刑罚执行目的。
二、缓刑的特点
一是条件性,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罚附有严格的条件,只有通过了规定的条件才能免除刑罚的执行,对于不符合缓刑执行条件的 ,不但不能视为刑罚已执行,还要恢复原判刑罚的执行。二是期限性,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罚有一定的考验期,只有通过一定时期的考察,才能检验出犯罪分子是否得到改造,刑罚的目的是否达到,从而决定原判刑罚执行与否。三是减缓性,减缓性就是对实刑执行强度的减轻,执行期间的延缓,给轻刑罪犯在执行中一定的宽大,体现了我国刑法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宗旨。根据缓刑犯改造的表现,延缓后仍有继续执行的可能性。②
三、缓刑的适用
(一)缓刑的适用主体
缓刑是一种较轻强度的刑罚执行方法,因此适用的对象也只能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大多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能及时认识罪行,适用缓刑完全能够起到教育、改造的作用。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缓刑适用的对象为被判刑罚较轻刑种(拘役、有期徒刑)和较短刑期(不超过三年)的犯罪分子。而对于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较重刑罚,刑期也是较长的。适用执行强度较轻的缓刑,根本达不到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因而不能适用缓刑。
(二)缓刑的适用范围
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缓刑适用的范围。这个范围内的犯罪人员的罪刑与缓刑执行是相适应的,通过缓刑的执行,让他们在社会监督之下进行改造有利于犯罪人员的家庭稳定,有利于促进犯罪人员更好的改造。还可以让他们创造出物质财富,避免大量捕人,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这也体现了刑罚经济原则。
(三)缓刑的适用条件
1、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这也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认定犯罪人将来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主要根据两方面:一是犯罪情节,二是悔罪表现。③
2、缓刑适用的客观条件。犯罪情节是犯罪行为发生时客观存在的状态,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再改变。这种行为状态对社会危程度的轻重客观性较强,容易被法官认识,同时也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司法实践中考虑相对较多的因素和司法活动中必须查明的情况,因而用犯罪情节这一客观存在的条件衡量是否适用缓刑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司法实践中也易于操作。只要犯罪情节轻微就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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