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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缓刑适用的主观条件。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客观事实持何种态度,有何种表现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只有犯罪分子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行为表现,才能说明犯罪分子已从中汲取了教训。这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有着直接的、积极的影响。因而悔罪表现这一主观因素可以作为评判刑罚执行方式轻重的依据,决定着是否适用缓刑。
4、缓刑适用的身份条件。即罪犯人身方面的限制。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因为累犯成立的本身,已经表明罪犯自身恶性很深、屡教不改,当然不能再适用缓刑。④
5、缓刑适用的预测条件。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预测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缓刑的适用。可以通过对被告人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周围环境、工作情况、精神状态、身体状况等进行充分了解,逐项评价,结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犯罪分子犯罪前的表现、信用程度和犯罪后的思想语言、罪行交待、认识程度、悔改表现等主观方面及客观行为表现,进行预测。预测评价结果达到了规定的人身危险性低值界限才可以适用缓刑。
四、我国缓刑适用的现状
1、缓刑适用过多。当前,适用缓刑在刑事判决中所占比重过大,降低了适用缓刑的条件,显然失之过偏,失之严肃与公允。笔者对某市人民法院从二OO四年以来审理判决各类刑事案件处理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一年中该法院审理判决各类经济、法纪犯罪案件17件21人,其中有16名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占到判决人数的76.2%,判决缓刑的比例过高。
2、适用缓刑标准不一。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即使是性质相同的案件,有时候能适用,有时候不能适用:“严打”时期缓刑适用较少,非“严打”时期缓刑适用相对较多;有关系的人能适用,没有关系的人没法适用。缓刑有时成为平衡各方关系的工具。刑种适用过于集中,特别是贪污、受贿案件适用率太高,与我国反腐败形势相悖。
3、缓刑考察监管效果差。按法律的规定,法院宣告缓刑后缓刑犯由公安机关负责考察,由犯罪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在实践中考而不验,放任自流的现象大量存在,使执行流行形式,不利于罪犯的改造。⑤
五、过多适用缓刑的主要原因
一是执法环境不佳。我国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一人犯罪、八方说情的现象。或是以权压法,或因关系案、金钱案阻碍法官正常行使职权,为执法设置了重重障碍,致使不少法官不能或不愿秉公执法。这种被污染的执法环境,造成了执法行为的偏差,致使目前一审判决中过多地适用缓刑,这就必然使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二是受利益驱动。现代社会是商品的社会,市场经济的利益功能,在发挥积极的作用上,激发人们勤劳致富;另一方面则刺激人们滋生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由于放松政治思想教育,司法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有些法官也会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目前,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相对不足,较多适用缓刑以收取缓刑考验保证金用来缓解经费不足。
三是法官自身素质不高。少数法官政治、业务水平较低,不懂法、不学法,也不会用法。加之法律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规定的较宽原则,难免使法官在执法中难于正确掌握,以致裁判时出现偏差。
四是有关部门疏于监督。检察机关的一些法官思想松懈,有时虽对一审法院适用缓刑的案件认为不妥,但顾虑抗诉后法院能否改判。若认为没有改判可能或可能性较小时,则尽量不提起抗诉。结果自然弱化了刑事审判监督意识,限制了抗诉权的充分行使,造成了不该适用缓刑而适用了缓刑的案件大量存在。
六、 正确适用缓刑的社会意义
正确适用缓刑,可以有效地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感化教育犯罪人,避免许多罪犯因受狱内不良影响,再度陷入犯罪泥潭;可以充分地贯彻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可以主动地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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