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王新军 2007-7-6 14:5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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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在实施重新犯罪时呈现出罪名多元化 重新犯罪的刑释人员,在初次被判刑入狱以后往往由入狱前的“一面手”变为“多面手”,特别是在其犯罪服刑后的“补偿”心理及其犯罪的纠合性特点的作用下,他们刑释出狱后的重新犯罪多数由单独作案发展成为以团伙作案为主,甚至形成黑社会势力,危害一方。他们犯罪伎俩诡秘,社会影响大,更具恐怖性。近年来一些重特大恶性案件、袭警案件,相当一部分是刑释人员所为。如1999年5月26日在郑州发生的震惊全国的“5.26”袭警案件,三名犯罪分子都是刑释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改造表现较差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较多 这类刑释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旧有的违法犯罪心理未得到良好矫正,犯罪思想未得到彻底改造,不良恶习未得到根本矫治,他们不思悔改,坚持犯罪立场,将犯罪受惩归于社会不公,将责任归于检举人、被害人等社会成员,反社会意识强烈,报复社会心理严重,出狱后重操旧业,继续实施犯罪,危害社会。 (四)财产型、暴力型犯罪居多 财产型罪犯寄生性、劣根性深,改造难度大。这些人在刑释后,比较容易具有适宜的犯罪条件。特别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就业困难等社会问题,导致此类犯罪发生的因素增加。暴力型罪犯心胸狭窄、情感冷漠、自制力差,刑释回归社会后,在社会生活中一旦遇到挫折,不能正确对待处理,就会突发犯罪。 (五)回归社会时间短 由于刑释人员刚刚回到社会时,一方面生活中会遇到许多困难,另一方面社会帮扶,就业安置等工作中也会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所以,他们回归社会生活开始时的重新犯罪率较高。 (六)地区分布不平衡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高于内地经济不发达地区,大城市高于中、小城市,矿区高于市区,城镇高于乡村,且多数为流窜作案。 (七)初次判刑刑期较短的青少年比例较大 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在对待青少年犯罪问题上,采取的是以“教育挽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原则。他们初次违法犯罪,往往从宽量刑,所判刑期较短。从根本上看相当部分的短刑犯,在监狱内服刑时其犯罪思想未能得到彻底改造。对这类罪犯,司法机关往往认为其年龄小、思想单纯、容易改造,出不了大问题,因而放松管理和教育,导致出狱后重新犯罪的恶性循环。 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 导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刑释人员自身的主观因素及社会生活环境、家庭生活情况等客观因素。 (一)主观因素 1、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刑释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差,头脑简单、四肢发达,无技术特长,缺乏谋生手段,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稳定的工作。他们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发现和接受,对不良社会现象却很敏感且容易接纳,讲江湖义气,为所谓的朋友两肋插刀,一旦有社会违法犯罪人员引诱、威逼,就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 2、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严重扭曲。他们认为这个世界就是罪恶的,毫无公平正义可言,所谓的法律道德只不过是某些人欺骗和约束另外一些人的幌子,人生在世就是为了吃喝玩乐。他们好逸恶劳,生活腐化堕落,不思进取,一旦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就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3、生活期望值过高。多年的监狱改造生活,使他们社会知识、社会经验丧失,他们对社会现实缺乏一个全面的、深层的体验和了解,产生了一些错觉,认为出狱后只要肯干、肯吃苦就能致富发财。他们变得单纯,一味梦想挣大钱,发大财,甚至期望一夜暴富。然而,社会现实生活与他们对回归社会的生活期望值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他们心理承受能力差,一经挫折打击,就会产生绝望,对生活失去信心,最终铤而走险,重新滑向犯罪深渊, 4、心理失衡,人格变态。多年的监狱生活与社会物质的极大丰富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使部分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改造时就深感“损失惨重”,要不惜代价“捞本”的思想十分强烈。他们对犯罪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第一次的失误不会变为第二次的现实,只要做得隐蔽就不会被发现。刑满出狱后,伺机疯狂作案,把不满、愤恨发泄于社会。本篇论文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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