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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王新军  2007-7-6 14: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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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做好罪犯刑释前出监教育改造工作,使他们彻底消除犯罪思想,改掉行为恶习,是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不再重新犯罪的基础。
1、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选拔和培养一批专职出监教育工作人员。转变干警观念和工作作风,通过以德育人、以理服人、以礼待人,将科学文明的管理和教育落到实处。改变目前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存在的只依照经验开展工作的观念,以及“重关轻管、重管轻教”的思想。这种消极落后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已被事实证明远远不能胜任对当前在押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只有树立知识经济的观念和讲究效益的思想,以现代的文明素质承担新时期的监狱行刑工作,才能跟得上时代发展的要求,才能够实现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
2、建立国家对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加快监企分开步伐,从根本上解决监企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使监狱切实依据其工作方针,把精力集中到对罪犯惩罚与改造的工作上来,强化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能,还监狱“国家机器”的本来面目。
3、积极探索罪犯后期改造的行刑社会化工作经验,使刑释人员由一个“监狱人”顺利过渡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行刑社会化可以防止和减少监禁刑给罪犯带来的负面影响,为罪犯提供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性,又帮助罪犯尽早融入社会、自立于社会。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对罪犯的刑罚执行交由社会执行、完成。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是将有一定余刑的罪犯交由社会管理,完成其最后的刑期改造。罪犯虽人返社会,但其罪犯身份不变。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规范假释、监外执行工作,适当扩大假释比例,这应该成为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地方司法机关帮教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随着我国城、镇社区建设的不断发展,使行刑社会化制度有了实施的前提条件。由监狱、地方司法机关、罪犯亲属共同签定协议,将罪犯交由地方司法机关或基层社区管理。在司法机关、社会的监督下,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社区服务劳动,并由管理部门支付一定的报酬金。根据罪犯表现,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按期解决除刑罚监禁,或提请监狱依法收监。对这部分罪犯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禁止外出。每天由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时间学习或劳动。这种改造行刑模式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同,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支持。目前,我国北京、上海等有条件的地区已经进行试点工作。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监狱押犯人数增多的压力,改善监禁条件和环境,降低行刑成本,为监狱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4、建立一套科学的、系统的罪犯改造评估体系。这套体系应突出以下三个特点:权威性、激励性和可操作性。该体系要能够准确、详细地测评出每个罪犯在不同改造阶段的行为习惯和守法意识的状态,并能针对其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对服刑后期的罪犯进行社会适应性心理测试,从中发现这部分人身上存在的思想问题或心理障碍,以便有针对性开展心理矫治和个别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由于监禁给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教育即将出狱的罪犯正确对待社会评价,正确设定期望值,优化需求心理,培养挫折耐力,让他们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健全的心理回归社会,并能在较短时间内适应社会生活。
5、加强出狱教育工作。让即将出狱的罪犯对市场经济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了解,让他们明确市场经济对社会就业者的技能素质、心理素质的要求,使他们在思想上、心理上做好“角色”意识的转变。在对他们进行形势政策、遵纪守法、人生前途教育的同时,积极探索他们刑释出狱后就业谋生技能培训教育的新方法,改革现行的对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模式。监狱尽可能根据自身条件为罪犯提供较多的使用技术学习班,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的适应性和针对性,变人员编班制为招生制,引导他们根据市场就业情况、社会对劳动力素质的基本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同时,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办学,拓展办学渠道,鼓励他们报考各级学校,继续读书深造,使自己毕业后成为某方面的专业人才,为就业谋生创造一定的条件。监狱可成立刑释就业介绍中心,并协同地方劳动部门,在罪犯回归社会前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畅通咨询渠道,为罪犯提供与劳动用工单位见面的机会,提高刑释人员的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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