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常丽霞 2007-7-6 14:5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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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诉举证是公诉人职责的要求,是公诉人完成刑事证明责任的基本方式。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出庭支持公诉是公诉人的基本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及审判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承担着对证明犯罪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具有全面性,它要求司法人员既要搜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又要搜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公诉人已经通过全面审查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形成了被告人有罪的司法结论,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进行的开庭审判中,公诉人为了完成自己的刑事证明责任,并将该责任转移到审判人员身上(亦即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就必须通过在法庭审理中举证的方式,让人民法院确认和维护检察机关的指控主张。如果公诉人不举证或者举证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既违背了法律设定的公诉人提出证据证明犯罪的基本职责,也会导致法庭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所以公诉人的庭诉举证既是履行举证“行为责任”的要求,也是承担举证“结果责任”的要求。 2、庭诉举证是法庭控诉犯罪的基础工作,决定了公诉的质量和水平。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活动主要有三项,一是举证,二是质证,三是辩论。举证是公诉人指控犯罪的基础性工作,举证效果的好坏,决定了公诉人是否能够完整、有力、富有逻辑性地再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决定了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和性质情节的采信和认定,决定了公诉人控诉犯罪的质量和自身业务水平的高低。如果公诉人不能有效地驾驭庭审的举证活动,不能在举证过程中充分地设置、展示和固定控方的证据体系,那么公诉人的质证和辩论就失去了事实的前提而成为无源之水,指控主张就会显得苍白无力,甚至不攻自破。 3、庭诉举证是整个庭审的中心环节,是公诉人推动庭审进程的直接体现。从整个庭审的内容来看,公诉人的举证是一个引发控辩审三方庭上实现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无论是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质证和辩论,还是审判人员的采证和自行调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都是围绕着公诉人举证的内容而展开。公诉人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和辩论而进行的质辩和质疑,也是为了维护和深化控方举证的内容而进行的。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虽然不是控制者和指挥者,但却是推动庭审进程的最重要,最活跃,最关键的推动力量。无论在法庭调查还是在法庭辩论当中,公诉人的举证内容都是整个庭审活动关注的焦点庭诉举证的类型 (二)庭诉举证的类型 庭诉举证的类型,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庭诉实践中不同举证对象的特点和内容而对庭诉举证程序进行的分类。大体上将举证活动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设问式举证,即通过公诉人设计的一系列问话将原始人证当庭供述和证言作为控方证据的内容表达出来,具体包括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公诉人的设问式举证还包括询问被害人,尽管《刑事诉诉讼法》没有规定公诉人对询问被害人的询问程序,但被害人陈述作为《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毫无疑问应当受到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而公诉人对被害人的询问实际上就是一种控方证据的展示。第二类是宣读式举证,即公诉人通过口头宣读的方式将控方证据的内容表达出来。宣读式举证最典型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读作为证据的文书”。但在庭审实践中,由于证人出庭的规定没有落实,所以公诉人宣读的主要是未出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被害人的陈述。在被告人当庭推翻原有供词或者证人当庭推翻原有证言的情况下,公诉人还可以宣读被告人庭前的供述笔录、亲笔供词和证人庭前的证言笔录、亲笔证词。第三类是操作式举证。即公诉人通过自己手工操作或法警手工传递的方式将控方证据展示出来。操作方式主要包括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实物证据,通过音像设备播放作为视听资料的录音录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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