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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对于优等悬赏广告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学者们对其研究者也少,而由此引发的纠纷却与日俱增,因此有研究之必要。通过对优等悬赏广告性质的分析,对优等悬赏广告的成立条件、撤销、效力以及应征人对应征的撤回和撤销等作了较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优等悬赏广告;悬赏人;应征人
引论
在我国,悬赏广告至少在秦代就已经出现了,《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氏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一字者,赐以千金。”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现代社会以悬赏广告方式来实现个人或政府之目的,已是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悬赏广告纠纷也是与日俱增。而《合同法》对悬赏广告的规定条文简陋,过于原则化,对优等悬赏广告更是只字未提。而“相关的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早已有之,日本、德国、台湾等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英美法系也在普通法中确立相关法律原则”。[1] “对于优等悬赏广告,原则上虽可适用于悬赏广告的规定,但其要件和效力,则多少存别”。[2]因此有研究之必要,本文拟对这个问题做个简要的探讨。
一、优等悬赏广告的性质
对于优等悬赏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表述:“优等悬赏广告,谓就完成广告中所指定行为人中,惟对评定为优等者给与报酬之广告” [3].台湾民法典的定义是:“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于一定期间内为通知,而经评定为优等之人给与报酬者,为优等悬赏广告”[4].梁慧星教授主持制定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梁《建议稿》)将其定义为:“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声明仅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中的优胜者给付悬赏金额的,仅该优胜者有受领悬赏金额的权利”。[5]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首先在德国法中得到立法的确认,后来逐步被其他国家借鉴,并在民法典中予以专门规定如日本民法典。
优等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悬赏广告,因此,要研究优等悬赏广告的性质,应首先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加以研究。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由于各国立法及司法解释不同,造成学者们对其性质认识不一。而且这种争议由来已久,“在罗马法上,悬赏广告被认为是一种合同,而在日耳曼法上,则认为其系一种单独行为”。 [6]但是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学说:一为契约说,二是单独行为说。
契约说,又称要约说。该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对于不特定人的要约,应征人完成指定行为承诺意思的实现,因而成立契约。例如《日本民法典》采契约说,将悬赏广告定于契约总则中。英美国家也采契约说,一般也认为悬赏广告为公开的要约,并将其纳入契约法律关系予以调整。可见,采契约说的国家在处理悬赏广告纠纷时,以契约法及其原理作为处理依据。我国学者彭万林等持这种观点。[7] 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学者历来有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之争论,通说见解认为以单独行为说为宜,但修正后系采契约说[8].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负担债务,在行为人方面无须承诺,以一定行为的完成为债的成立。“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争论,严格言之,是一个法律学方法论上之问题:假若吾人能够舍弃形式推论而改采实质之解释标准,则现行法上之悬赏广告应属单独行为无疑”。[9]例如,德国和意大利立法采用单独行为说,我国学者王利明、崔建远、方流芳、。张新宝等倾向于这种观点。[10] [11] [12]]此外,梁《建议稿》亦采用此观点,在第三编债权总则第21章单方允诺规定了悬赏广告。
上述两种主张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同时二说在理论上又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要约说无法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订约能力问题、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等问题,而单独行为说则无法解释诸如悬赏征集作品等广告中,悬赏人与应征人之间确实存在的合同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法律现象虽然有其共性,但不同种类的悬赏广告又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很难一概而论,而应当做些具体分析。就优等悬赏广告而言,其在成立程序上明显与其他悬赏广告不同,主要表现在:其他悬赏广告只要应征人完成广告中的指定事项,就可以取得报酬给付请求权,悬赏人即应承担给付相应报酬的义务,而“优等悬赏广告又是一种竞争性法律行为。与普通悬赏广告相比,优等悬赏广告有自己的特殊性,不仅以指定行为完成为条件,要求行为人发出应募通知且须行为评定为优等者,优等悬赏广告才生效,行为人才享有报酬请求权,因而具有竞争性”。[13]因此,我们认为优等悬赏广告在性质上似应视为特殊的要约邀请更为妥当。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1、优等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邀请
在优等悬赏广告法律关系中,悬赏人是特定的,而应征人是不特定的,应征人应征视为向悬赏人发出要约悬赏人经评优确定为优等后视为承诺,对其他落选者则视为未接受行为人的要约。此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悬赏人公开发布评奖结果或应征人收到入选通知书。这样,才能解释落选的应算者不发生报酬给付请求权的现象。才能解释某些优等悬赏广告中。特等奖或-等奖空缺的情况。若采要约说,则应征人应征即视为承诺,合同即告有效成立,那将难以解释落选的应征者为什么不能取得报酬给付请求权,更难以解释若特等奖或一等奖空缺,为什么不能构成悬赏人违约。
2、优等悬赏广告为特殊的要约邀请
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此类悬赏广告相对明确、具体,依其内容不仅可以确定与合同相关的条件,并且可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像一般的要约邀请那样含糊。
(2)此类悬赏广告对悬赏人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依诚信原则,广告一经发出,悬赏人即应接受应征人的要约,并按照规定的或合理的程序对应征人的成果进行评审。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撤销广告,而不像一般的要约邀请对发出人毫无拘束力。
二、优等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优等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特殊要约邀请悬赏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故其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成立要件主要有:
1、须以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的人发出意思表示
优等悬赏广告属于民法上的表意行为,应当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并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各项构成要素,才能成立。发出广告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也可以使用互联网等新兴的媒体,还可以采用张贴海报等大众方式。总之,必须采用使不特定人知道有此悬赏的方式进行。否则,如果仅将悬赏征集的意思通知特定的人,则不能视为悬赏广告。
2、须有指定完成的事项
悬赏人在广告中指定事项的范围一般认为并没有特殊限制,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均可。不问其种类如何,一般都可以成为优等悬赏广告指定的事项。完成指定事项的行为通常是积极作为,但完成该指定事项能否给悬赏人带来经济利益,应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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