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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分析日本借助比较法建立、发展经济法的实践和应用比较法创立、发展经济法学的理论,阐明了比较法对确立现代经济法的基本架构所发生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对中国经济法制建设的若干启示。
「关键词」经济法、比较法、日本、中国、启示
经济法不是个别国家的偶然现象,而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现代经济法,不能不提到日本。在日本经济法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比较法的运用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日本适应本国需要,借鉴、移植欧美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颇有研究的价值。中日文化传统相似,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亦有某些共性,对日本在实践上和理论上应用比较法发展本国经济法的历程作些探讨,必将使我们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日本借助比较法建立、发展经济法的实践
(一)体制:日本经济法现象的基础
1.对市场经济模式的选择
迄今为止,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但由于各国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方面的差异,同为市场经济体制也会存在一定差异。当代市场经济体制大体可分两类模式:
第一类是非政府主导型模式。又有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相对自由的市场经济模式,亦称消费者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一是以德国和北欧一些国家为代表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它们不是不要政府干预,而是主张政府少加干预。
第二类是政府主导型模式。以法国、日本、韩国等为代表。这种模式主张,一方面,市场竞争要充分;另一方面,政府作用要加强。例如在日本,同时强调“有条不紊的秩序”和“政府的干预。”
资本主义早期阶段实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府不直接介入市场。这种自由主义有助于资本投向最能增殖的方面,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然而随之也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诸如经济垄断、周期性经济危机、资本家对工人的无限制的剥削,等等。于是主张政府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对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模式予以否定和补救。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定干预或调控要求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确认和保障,由此引起原有法律体系的变化。
日本封建主义传统很深,加上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发动侵华战争的需要,导致它必然选择实行政府主导型经济模式。其法律体现,非战时主要为经济不景气对策法,战时为经济统制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为了恢复经济,采取了一系列的计划、政策,与此同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禁止垄断、改革土地关系、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对外贸易与投资、稳定国民生活的立法。
借助经济立法,日本政府通过两种方式介入市场,亦即经济法通过两种方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其一,维持竞争秩序,发挥市场机能;其二,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以及市场运行予以规制,发挥政府调控作用。正如日本学者指出的,日本经济法包含:经济秩序法和经济规制法。(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70-71页。)无论是前者,抑或后者,都反映了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市场化、社会化(或组织化、计划化)密切相关,这种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正是日本经济法形成的社会基础。
2.从民商法向经济法的演进
以法、德两国的民商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是以古代罗马法作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受法国和德国法律传统的影响,日本也先后制定了自己的民商法。
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其市场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民商法的自动调节难以实现,在此情况下,国家为了能够维持市场秩序,便对传统法律体系加以修正,新型的经济法应运而生。日本学者指出: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59页。)“被称为经济法的许多法规,从 1910年以后,在整个资本主义进入高度垄断化阶段,作为战时统制法或者作为不景气对策的法规,自有其产生的历史过程。了解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即经济法的产生具有其必然的社会基础,而主导这一思想方法的是资本主义的垄断化。”(注:(日)江上:《经济法、禁止垄断法概论》,转引自《经济法》第5页,知识出版社1982年3月版。)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当时德国不仅制定了一大批有别于传统民商法的经济法律、法规,而且开展了对经济法的专门理论研究。从1924年开始,德国研究经济法的成果介绍到日本。日本学者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法进行了进一步研究,他们得出了如下结论性意见:“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注:(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28页。 )“经济法是以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为基础,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法解决的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规……它是从现实条件出发,对作为依靠经济的自动调节规律而形成一般秩序的民法进行补充,并以此来谋求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调节。在此过程中可以充分看出经济法的作用。”(注:(日)江上:《经济法、禁止垄断法概论》,转引自《经济法》第4-5页,知识出版社1982年3月版。)“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法就是本来意义的经济法。”(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7页。)我们认为,这个“本来意义”的断语是恰当的。
(二)实践:日本经济法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
日本经济法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广阔的。而在这些方面,或多或少都离不开比较法的帮助。
1.在国民经济管理方面
在日本,关于国民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非常突出,而且面很广。不仅涉及整个国家的发展计划、产业结构、对外经济贸易、公用事业,而且涉及到价格、税收、金融等等。例如,日本是资本主义世界中利用计划手段效果比较明显的范例。虽然政府的经济计划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对国民经济整体和各个组成部分具有指导作用,但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实施或者保障实施“计划”,促进国民经济目标的实现。经济法与民法的价值取向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更具有社会协调性。就国民经济而言,社会协调性是离不开计划的。因此,在日本经济法学中,“计划”是一个具有重要地位的概念。如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在其《经济法概论》中专列一章-经济法中的计划,从法律的角度对“计划”作了系统的阐述。需要指出的是,日本的计划管理中借鉴过法国的经验。
2.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重要内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没有反垄断法。日本1947年的《禁止垄断法》,是从美国移植过来的。它试图把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本原则移植到日本的经济结构之中。该法案对待违反竞争的企业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理措施。由于日本与美国的国情有诸多不同,《禁止垄断法》颁布不久,发现从美国移植来的某些条文过于严格,不适合日本,因此,在1949年和1953年陆续进行了一些重要修改,先后放弃了全面禁止法人相互间股票控制和企业的合并,废除了把控制性安排作为当然违法以及绝对禁止卡特尔等条款。此后,日本又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了若干特别法,使某些安排例如对外贸易得以避免适用《禁止垄断法》。1993年根据变化了的情况,日本再次通过了《禁止垄断法》修正案。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制定及后来的修改,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比较法研究的成果。
3.在企业公司制度方面
从立法模式来看,日本商法典与企业法规群并存,这种立法模式是经过比较研究,借鉴外国法经验的结果。日本于1894年基本上以德国股份公司法为蓝本,制定了自己的股份公司法。1950年在股份公司法中大量引进美国法。1993年3 月日本法务省向国会提交了商法典修改法案(日本公司法很大部分条款规定在商法典中)。修改的内容包括:监事会的法制化、公司外部人士担任监察人制度的引进、代表诉讼制度的合理化、加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权利。上述修改反映了日本公司法的国际化趋向。
二、日本学者应用比较法创立、发展经济法学的理论
日本在借鉴、引进外国法的同时,非常注意进行理论研究。日本学者(如北川普太郎)把日本法学界在二十世纪对德国法学理论的研究称为“理论继受”。(注:(日)多田利隆:《欧洲法在日本的接受和日本化》,载《东亚法律经济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8页。)日本学者研究了外国大量的法学著作,包括经济法的各种见解,提出了关于现代经济法的基本架构的理论主张。
(一)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在法学上尚有意见分歧。较有代表性的一种表述是:在日本,“由于资本主义高度发展,市场经济秩序不能发挥自行调节机能的结果,有必要对所谓合同自由、绝对所有权的近代市民法基本原理给予修正,由国家有意识地来调节市场秩序。例如,作为维护竞争的对策基础的禁止垄断法,通过许可及批准制度来限制企业组织及活动的各种企业法,外汇管理法等国际贸易法令,以保护中小资本经济利益和消费者为目的的中小企业有关法令以及保护消费者法令等,都是属于经济法的范围。”(注:《中日经济法律辞典》,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年版,第365页。)
在日本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存在以下几种具体观点:
有人认为,经济法是依靠政府的力量支持因垄断的加剧而失去自发性的资本主义体制的法的总和。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包括:直接的市场规制法;间接的市场规制法。(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63页。)
有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包括:作为经济法原则法的竞争维持促进法(其中心是垄断禁止法);作为例外法的竞争限制法。(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65页。)
有人认为,经济法是对经济支配力的规制法和关于经济从属者的经济团体法。经济法内容体系包括:对为了使经济支配者的行为或经济的支配力得以成立的行为进行规制的经济规制法;为了使经济从属者组织化、权利具体化的经济团体法(各种协同组合法)。(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65页。)
有人认为,经济法并不是与经济有关的各种法的总和,也不能只限于在特定的政策观念或指导原理下的法律,而是一种社会法现象。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包括:经济秩序法(垄断禁止法);经济规制法(经济组织法和经济活动法)。(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69-71页。)
上述日本学者关于经济法的各种阐述,实际上包含着很多共同的见解;并且有些提法也随着日本经济立法的发展变化处于动态的过程中。
(二)关于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西方大陆法系把法律规范分为公法和私法。经济法的产生乃是经济关系的新变化引起法律形态发展变化的结果。与自由资本主义及以前的历史时期相比,现代国家与经济的关系表现得更为直接、更为密切。许多国家都发生了“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现象,公、私法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日本法学家峰村光郎指出,经济法是在与资本主义社会传统的公法与私法之对立、混合、交叉的过程中形成、发展起来的,经济法超越了公法与私法的分界,在它们之外形成了一个社会法领域。作为国家统制经济的固有法律,经济法具有以调整所谓国民经济的共同经济社会的秩序为己任的鲜明特色,它与公法、私法并列,一起构成了三位一体之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注:(日)峰村光郎:《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庆应通信株式会社1959年版,第169页、179页。)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这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注:(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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