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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上证券交易在我国已经展开,但国内有关法律和金融规章却甚为不完善。本文结合国内立法的现状和证券公司开展网上证券交易的实践,对网上证券交易立法的完善进行了探讨。认为应当尽快健全网上证券交易的立法体系,注重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在具体的立法内容上,应注意对市场准入、电子签名及其认证、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承担、跨国交易的管辖权和准据法等问题的规制。 关键词:网上证券交易;电子商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管辖权;准据法 一、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自1992年美国的E-Trade公司在全球率先开展网上证券交易以来,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证券交易业务正蓬勃兴起。在我国,中国华融信托公司湛江营业部也于1997年3月开办了网上证券交易业务,成为全国第一家网上证券交易营业部,随后闽发证券、国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等也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网上证券交易系统。据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02年12月底,我国网上证券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比例已上升到12.02%,网上开户数508.10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比例已经达到14.78%。① 尽管网上证券交易在我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国内有关法律和金融规章却甚为不完善,具体表现为: (一)电子化交易的基础立法呈空白状态。对诸如电子签名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电子认证机构的资格与责任等基础问题均无明确的规定,这使得网上证券交易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责关系很不明晰。而在国外,已有不少国家为电子化交易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意大利1997年制定了《数字签名法》、新加坡1998年出台了《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1999年颁布了《电子交易法》、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也于1999年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并向各州推荐等。这些立法为网上证券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基础,对网上证券交易有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网上证券交易的专门立法不健全。目前,我国专门规范网上证券交易的立法主要是证监会于2000年4月颁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金融规章。这些规章对促进网上证券交易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尚未对网上证券交易业务中的一些关键法律问题,如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证券公司与网络服务商的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而且已制定的管理规范本身也过于简略,难以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正因为此,实践中有的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充分,在合同中订立有对投资者歧视或不公平的条款;也有的证券公司不顾技术和管理条件的局限,片面拓展业务规模和追求创新,增大了网上交易的风险。② (三)与网上证券交易相关的传统立法滞后。随着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一些现有的传统立法已经不适应其需要。例如,我国《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作了规定,但是对通过网络发送信息的合法性尚未加以严格确认,对通过网络发布谣言或其他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制裁也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条文;在网上证券交易中,完成交易的各方需通过无纸化的电子票据来进行支付和结算,而我国《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非书面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等,这些妨碍了网上证券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网上证券交易的国际协调立法缺失。由于因特网的无国界性,网上证券交易的跨国化十分方便,而各国在立法上存在差异,发生纠纷时将面临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网上证券交易的国际协调法律规范。但目前,在我国尚欠缺这方面的立法,这不仅会影响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国际化发展,而且可能引发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 鉴于此,我国立法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重视网上证券交易立法的完善。 二、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立法的构想 (一)在立法体系的架构上,首先应注意基础立法与专门立法的配套建设。基础立法的当务之急,是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系统的电子交易法,尤其是应借鉴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立法经验,使我国立法保持相对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同时,证监会应就《暂行办法》等专门规范网上证券交易的规章作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要解决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风险的分担等问题。其次,应及时修改或补充《证券法》、《票据法》等相关传统立法,以适应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需要。再次,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建立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的国际协调法律制度。 (二)在价值取向上,有关立法应注意对投资者的保护。由于在网上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始终处于优势地位,有关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都掌握在证券公司手中,有的证券公司也利用优势地位制订对自己有利的格式化合同,因此,立法应倾向于保护投资者,尤其要注意禁止委托交易合同中对投资者的各种不公平的规定,并应在风险分担等方面给投资者以保护。 (三)在具体的立法内容上,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的规制: 1、市场准入 为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立法需设置市场准入的条件,这些条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必要的设施和技术条件。网上证券交易不仅要求证券公司备有主机、后台数据库、应用服务器、报价服务器等设施,而且要有隔离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识别投资者身份、加密传送信息、实时监控和防范非法访问等技术。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述关键技术产品应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安全性测评。 第二,完善的业务工作程序。证券公司应就投资者开立帐户、签订委托合同、下达交易指令、资金划拨等工作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这些规定既要体现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又要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经营效率。 第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由于网上证券交易具有开放性、流动性特点,一时一事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因此,证券公司必须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立法应对证券公司的技术与系统安全管理、交易数据管理、信息服务管理、相关岗位与人员管理等作出具体要求。 2、电子签名及其认证 网上证券交易中,交易指令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认定。各国在制定电子交易法、电子商务法时都肯定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并对签名的要求及有关风险的分担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重要的内容有:签名的安全性如何界定;与签名有关的风险如何分配;保障签名安全的具体机制的设置等。③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立法,使得交易指令的效力和当事人的责任很不明确。为此,有关立法应对此进行完善。 首先,建立电子签名制度。应明确安全电子签名的构成要件,使有关当事人能有针对性地判定签名是否安全;确立有效的电子签名识别机制,如采取口令、密钥识别等方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电子签名的责任,以督促当事人谨慎地作出电子签名并确定交易指令的签发、接受和执行等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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