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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价值生成的基础——一种本原性的思考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张 昊 2007-8-16 10: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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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经济法价值生成的基础,存在于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和走向成熟的发展中。经济法基于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其直接动因是矫正市场失灵。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经济法积极地调整着自我功能,其价值日趋完善。社会本位和利益最大化,是经济法最高价值追求,也是经济法价值成熟的标志。

    [关键词] 经济法价值; 生成基础; 有效干预; 均衡调整; 社会本位

    法的价值是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从法社会学角度看,法的价值研究其实质是对法存在的社会历史必然性及合理性的探寻。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围绕经济法的功能与价值这一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基础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并引发了空前激烈的争论。然而关于经济法的生存空间和价值定位,似乎并未随着讨论的持续深入而日见明晰。这种价值模糊状态的存在,主要是受如下两种倾向的影响:一是学界的探讨在方向和方位上存在着一定误差,对法域空间的争夺远远超过了对经济法自身的关注;二是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所呈现的法的适宜性和变化性特征未能被充分挖掘和认识,而这恰是经济法价值生成的基础。为此,本文提出应高度重视本原性研究特别是价值生成基础研究的思路,并就此作初步分析,以期能更真实地发现和定位经济法的价值。

    一、本原性研究和生成基础研究——找寻经济法价值的一种基本路径

    经济法诞生于公法介入市场之际,发展和完善于分别调整和综合调整的现代法时代。可以说经济法从产生之初起,就存在于同其他相关法相互依存、交叉共生的环境中,这种特定的发生状态和存在环境,从根源上决定了经济法价值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在诸法兼容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力图确定某一部门法的“非我莫属”的地位,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在中国,真正意义的调整经济之法律,都是在改革开放之初诞生的,其发生时间带有同期性,因此,中国民法学和经济法学自学科和学界分流之日起,即开始了所谓的“生存论战”,双方均极尽可能地张显自己的个性和优势,从利弊优劣之争到地域空间之战,相持已久,至今尚无定论。①(第192—257页)这场争论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是,法的生存之争实质是其价值之争,在现代法体系中,任何部门法都不是也不可能因否定其他相关法的存在而获得自身价值存在的前提。问题的关键首先不在于你想争得什么,而在于明了自己是什么和该做什么。因此,为了系统理清经济法存在的价值,与其陷入同相关法的旷日持久的争论,不如更多地关注经济法自身,通过经济法的自我审视来找寻答案。这一研究路径的基本要求和要义是:以经济法的发生和存在为依据,从经济法的发生过程看其价值生成的动态的基础;从经济法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看其价值形态;从经济法调整的预期和目标看其价值指向和归宿。以多方位的观察透视经济法价值的多侧面,形成对经济法价值的整体认知。

    功能和效益最直接地表现着法的价值。经济法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多元功能及多种效益,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生成和体现出来的,这不仅决定多视角研究经济法价值的必要,而且也决定了对其价值生成的基础——经济法的发生过程进行研究的重要性。依法哲学的方法分析,任何法的发生过程,即是其价值形成的过程,所以法的发生便构成法的价值生成的基础,或称法的价值生成的根据和根源,经济法也不例外。事实上,经济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即昭示着传统的法律价值观在经济法调整的领域中,正发生着重大变化。②(第68页)如前所述,学界近年对经济法的存在及价值的研究,不仅存在非本位性倾向,而且还存在着与此相关的另一种倾向,即对经济法从不成熟到逐步成熟的发展过程的阶段性特征的关注明显不足。虽然学者们在谈到经济法的价值时,都或多或少地涉及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但涉及不等于重视,也不意味着将经济法的发生过程作为经济法价值生成的基础来研究。相反,学者们对经济法价值涵义的界定,其立足点多侧重于价值的现实状态和价值预期。③(第332—335页)有鉴于此,本文认为,以本位性研究为出发点,加强对经济法价值生成基础的研究,对于从根源上准确定位经济法价值,正确揭示经济法相对独立的价值特征,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经济法价值生成基础研究的要义在于:其一,经济法价值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其二,经济法价值的生成要素,存在于经济法发生的历史必然性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之中。其三,经济法价值生成基础的研究,不在于探求经济法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需求,而是专注于它满足了社会的何种需求和如何满足这种需求。其四,经济法价值生成基础的研究,不是静态的理论性研究,而是动态的实践性考察和总结。其五,经济法价值的本原性研究是一种全方位的思考,生成基础研究属于价值形成的逆源性研究,它是全方位研究经济法价值最基本也最具重要意义的一环。

    二、经济法价值生成的基础,存在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和走向成熟的发展过程之中

    (一)经济法诞生于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之际,初始以“有效干预”为特征,其直接动因是矫正市场失灵。

    自由资本主义是以个体权利本位、市场主体绝对自由为主导的经济形态,奉行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理论。市场对国家的要求只限于提供最必要的服务,认为对经济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法对经济生活的调整完全依靠民商法,“私法本位”一统天下,契约绝对自由、私人所有权神圣和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三大传统民法原则得到最大限度的张扬。自由资本主义将市场主体的个体私权的能量发挥到了极致,其结果是在带来了生产社会化速度加快和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引发了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垄断的形成和竞争的无序化是其主要标志,市场固有的调节机制越来越失去其“灵性”,契约自由成了经济强者的自由,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变成了“非人道的”和“任意拦路抢劫的”市场经济,④(第8—12页)以至西方学者发出了“契约和上帝一样,已经死了”的惊呼。⑤(第297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凯恩斯的国家全面干预经济理论应运而生,并立即被各资本主义国家奉为宝典。作为对市场实施国家调节或社会调节的制度标志,是国家介入和干预经济生活立法的出现,这便是一般所称的初始化意义的经济法,其典型代表是美国和德国经济法的兴起。

    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因而也应该是经济法价值生成的根源性因素,有学者据此提出“对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必须以分析‘市场失灵’的基本内涵为逻辑起点”,⑥(第360页)其指向无疑是正确的。“市场失灵”与“国家干预”对于经济法价值的生成而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前者反映一种需求,后者是满足这种需求的必要手段。失灵导致干预,人们对此并无异议,但对是否用“国家干预”来表征经济法或“国家干预”是否构成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学界却一直存有争议。⑦本文认为,既然经济法事实上是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而产生,而且始终是国家干预市场的主导形式,那么,由此得出经济法在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结论,其立论应该是充分的。避开这一根源性因素来探求经济法的价值问题,本身就是没有价值和意义的。

    上述的分析还表明,作为国家干预市场之法经济法最初是以政府干预市场的措施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它并非从初始就表现出规范性,相反是以主动性、强制性和有效控制性为典型特征,这反映出经济法在起步阶段的不成熟性。

    (二)经济法在“私权公权化”的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得以发展,基于“矫正政府失效”的需要,表现出“适度调整”的较为成熟的特征。

    自20世纪初始,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国家强力干预标志着以实现市场本位向国家本位个体利益向整体利益转变为内容的“私权公权化过程的开始。”个人权利本位思想常常孤立地强调社会个体的意志和利益,忽视甚至无端对抗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往往片面强调权利、自由,忽视对组织团体、国家和社会承担的责任,将权利和义务割裂开来,所以已经颇不合时宜。“⑧(第65页)为此,必须通过国家的积极介入,限制企业和个人不计后果地强调和谋求个体或局部利益,法律不仅不保护而且禁止一切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强制干预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市场无序维持了经济与社会的相对稳定。然而,国家的经济职能被不断扩张和强化,有限理性假设所预测的”政府失灵“在实践中逐渐演变成现实的”政府失效“。究其原因,传统的行政法与新兴的经济法对此均负有责任。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和有限性是并存的,干预并非全面管制;私权公权化是必要的,也同样是有限的,限制并不意味着禁锢和剥夺。干预首先是作为非市场化要素对市场的介入,它必须受到市场力量的制约,即以市场为本位,扬其长避其短,保证市场健康发展。这就是在对国家干预失衡、失当的反思中确立起来的”适度干预“理念的基本意旨。与有效控制或全面干预相比,适度干预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因而也标志着经济法的逐步成熟和价值形成中的一次重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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