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免费论文网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 >


经济法的定位与我国经济立法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贺志姣 黄惠青 2007-8-16 10:30:19 
------------------------------------------[发送]-[打印]-[投稿]-[VIP]---------------
 摘 要:经济法的定位在我国经济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经济法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是市场机制“失灵”、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是防止政府“失灵”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化,国家经济职能的强化,以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相互融合为基础、以规范国家与私人经济关系为内容、以维护公平竞争经济秩序为己任、以保障社会整体经济的平衡、协调和持续发展为价值取向的经济法,无疑应成为一国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由于对经济法定位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致使我国的经济立法轰轰烈烈,经济法立法却冷冷清清,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环境下,高度重视经济法立法,还其在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应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中的正确选择。

    关键词:经济法 定位 经济立法 经济法立法

    经济法的定位是指确定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我国自1978年提出加强经济立法以来,学界对经济法的定位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虽然,目前对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协调、调节)经济之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对于究竟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有哪些,经济法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到底居于何种地位,则仍然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明确经济法的定位,应当到经济法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去寻找。

    一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是市场机制“失灵”,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是弥补市场缺陷、防止政府“失灵”的需要。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由竞争越来越激烈,一方面,竞争的优胜劣汰导致了两极分化,形成了垄断,垄断组织控制了生产、销售,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限制自由竞争、扼杀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严重的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无法维持了;另一方面,由于对经济自由导致的竞争过分激烈,市场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狭隘性加剧,经济总量失衡、比例失调、经济危机频频爆发,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出现了大规模的失业,宣告了市场机制调节的“失灵”和单一市场调节的缺陷,事实证明,完全的经济民主、经济自由和放任的市场机制不能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单凭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无法保障经济自由、经济民主、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目标的真正实现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垄断性、盲目性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遗留了空间,市场作用的有限性决定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必要性。

    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是国家经济职能的体现,国家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干预经济,直接为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服务是国家“与生俱来”的职能,但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国家的经济职能在国家职能体系中所占的地位不同,在经济实践中发挥作用的程度不同。西方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一直倡导市场机制,忽视甚至排斥国家的干预,直到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在残酷的事实面前才开始认识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理论到实践才开始重视国家干预的作用。但是正如恩格斯在《家庭、国家、私有制的起源》中所说:“国家是社会发展在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①由此可见,国家天生就是异化于社会的,一方面,国家天然地具有权力膨胀的欲望,另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由于掌握的信息不完全等客观因素与政府追求自身目标和利益等主观因素,使得国家介入经济生活需要花费巨大的管理成本,甚至出现低效率或负效率的情况,造成政府的“失灵”,同样不能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目标。

    市场经济中,为了矫正和弥补市场机制的功能缺陷或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经济,但是,代表国家管理经济的政府所采取的立法、行政管理及各种经济政策手段在实施过程中又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和问题,导致另一种缺陷和失灵,因此,只有在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两者的结合中才有可能寻求到经济平衡、稳定、持续的发展和社会整体经济目标的实现。

    上述经济关系及其运行机制的发展变化相应地表现在法律制度上呈现出以自由经济为基础、以规范私人之间关系为主要内容、以保护私人人身财产权利为价值取向的民商法和以政治国家为基础、以规范政府内部关系为主要内容、以保护政府机构正常运转为价值取向的行政法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调整的不足,于是,建立在经济国家基础之上,以规范政府与私人关系,划分政府权利与私人权利边界为主要内容,以维护公正、平衡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价值取向的经济法这一新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

    上述经济法产生过程的回顾分析彰示了这样的道理:经济法是立足于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利益,设定国家权力与私人权利边界,调整国家干预(管理、协调、调节)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是管理者管理经济之法。其调整对象包括国家为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比例协调和持续发展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产生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包括计划、财政、税收、价格、产业、对外经济交往等)及国家为创造平等公正的竞争环境、维护稳定高效的竞争秩序进行微观规制所产生的微观经济规制关系。

    纯粹的经济自由、自由竞争孕育的是发达的民商法,经济法没有立锥之地,不可能产生;过度的国家干预、政府管制造就的是行政法的勃兴,经济法也无生存的空间;只有当社会发展到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相结合、国家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秩序与自由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这一历史阶段时,经济法才有了自己独立的舞台,而且随着这种结合的不断深化和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广度、深度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逐步消失和经济国家的日益凸显,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国家在高度的国际分工与合作、激烈的国际竞争与比拼条件下,为维护国际经济的平衡与协调,保障本国的经济利益与发展,必然承担更多的经济职能,因此,以调整私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法必将越来越成为一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内容,越来越成为比调整市民社会内部平等的私人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民商法和调整政治国家内部不平等的公主体之间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法更高级的法,从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看,经济法事先确认国家与社会的分工后,“民商法对在经济法维持的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及其行为加以规制”②,行政法则对在经济法划定的边界范围内管理经济的国家机关及其行为加以规制,可见,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法。

本篇论文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发送]-[打印]-[投稿]-[VIP]--
上一篇:反垄断法中的合并控制法律问题研究
下一篇: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论文发表
·论文网在线最新代理刊物清单
·国家级刊物《现代商贸工业》 征稿
·国家级经济类刊物《消费导刊》征
·《**大学学报》大量征稿,欢迎投
·《**教育》期刊征稿中,请点击查看
热点推荐
·房地产业与泡沫经济
·新形势下中国对外贸易应采取的有
·浅谈新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及其控制
·网络环境/标引深度/创新关键词
·谈小学各学科教育中对德育教育的
·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促进会计行
·对当前房地产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
·利用Web Services实现软件自动升
最新更新
·“拓展训练”在高校体育教学中的
·谈小学各学科教育中对德育教育的
·勤俭节约办高校图书馆的几点浅见
·谈小学各学科教育中对德育教育的
·农村中小学音乐教育的现状与对策
·探索物理实验在教学中的地位再现
·烟塔合一技术应用前景分析
·烟粉虱的种下变异和我国的分布现
·多边贸易体制下我国农产品贸易发
·对当前房地产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
赞助连接
内容加载中请耐心等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