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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的执行问题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未知 2007-8-25 12: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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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对于合理期限的使用要有所限制,如果发现恶意利用该期限实际逃避履行义务则给予惩罚。对此,就必须要建立起定期审查机制。DSU所确立的是准司法程序,DSB是一个准司法性质的机构,这已经为大多数法学家所公认,因此,对于任何试图逃避经过DSB批准的制裁措施都应该受到惩罚,正如前文所分析,DSU的执行程序形同虚设,对不履行义务一方起不到任何的威慑作用,因此,应该增加一项,规定即使是在合理期限内,义务履行一方也应该定期向DSB报告为履行裁定所做的准备工作,权利方也可要求其向DSB报告或自行反映,这样,当上诉方发现被诉一方有明显的不可能执行裁定的迹象时可以提请DSB提前终止合理期间的持续,而改用别的措施,这样,即使最后得不到补偿或者履行,也可以减少因为等待合理期间的完毕而遭受的期间损失。此外,增加DSU的司法化性质,赋予专家组以更多的司法性质的权力也是非常必要的。尽管乌拉圭回合谈判确立的DSU机制中,司法色彩的内容出现的比较多,但无论是从DSU的条文用语还是专家组职能来看,都在小心翼翼的避免使DSB具有司法性质,但要解决DSB的执行难问题就必须增加DSU的司法性质,要在保留原有机制中的磋商、斡旋、调解等灵活的程序的基础上,赋予专家组更多的权力,增强DSB的司法性以保证执行。

  再次,建立制裁措施,增加损害赔偿责任。现行的DSU中,专家组仅对被诉方给上诉方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失予以补偿,但是并不进行进一步的惩罚,这将会使一些国家尤其是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可以肆无忌惮的损害别国利益,因此,应该在DSU条款中增加相应的制裁措施。鉴于目前裁决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为了更好的保证败诉方履行义务,建议DSB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做法,设立一种类似特别提款权的基金,将交纳该基金作为加入WTO的义务之一。这笔基金相当于是国内的保证金制度,专家组在拟订所提交的报告时可以将被诉方的义务换算为可以用基金来量化的标准,当败诉方不履行义务时可以从其已经交纳的基金中扣除。当然,各国应该交纳的基金数额也应该因“国”而异,可以由DSB根据各国的经济实力,参考在IMF中的特别提款权的分额等客观数据去决定。

  此外,我想谈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问题,DSU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倾斜性的帮助。WTO总干事穆尔曾经指出:“尽管没有人主张WTO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对世界不平等的经济实力分布进行补偿,但必须强调这一制度给予弱小国家一种在其他场合将不存在的捍卫其权利的公平机会。”⑧如果说对发达国家的不履行裁定进行惩罚DSB还显得有点力不从心,那么,增加给发展中国家的帮助相对来讲容易得多。譬如,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上诉,应作为紧急情况处理,缩短专家小组报告的时间。当一个发展中国家胜诉方对发达国家败诉方是否执行了DSB建议或裁决提出质疑时,可以规定原专家小组在30日(而不是目前普遍规定的90日)内解决。 这样,可以减少发展中国家因为冗长的诉讼过程而不得不承担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

  四、 中国的对策

  我国加入WTO已经快两年了,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有义务为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做个表率,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订立,另一方面,作为国际贸易舞台上的新成员,我国也应该虚心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后来居上。回顾过去的历程,我国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知识而不断被别的国家提起各种诉讼指控,仅以反倾销的指控为例,从1979年欧盟对我国的糖精钠提起第一例反倾销指控以来,到我国正式入世,已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422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位居全球之首,至少影响到100多亿美元的出口额。⑨教训是惨痛的,我国必须积极主动学习WTO的各项规则,变被动为主动,利用DSU维护我国在国际中的合法权益。对此:

  第一、我们要在国内的企业中普及相关的WTO知识,提高企业自身维权意识,在进出口活动中能够自觉遵守WTO各项规则。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国际市场的风云变幻中,企业才是最后的承担者,因此,我国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应该组织多种形式对企业进行WTO规则的普及教育,帮助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提高他们的主动性,扭转过去那种被动应诉的局面,学会用WTO的规则来保护自己,当企业遭受到国外的低价倾销或政府补贴带来的损害时,要敢于主动去申诉,主动提出报复与制裁措施。

  第二、可以考虑在外经贸部下专设一个部门,负责全国的反倾销机制的规划,设立。因为某一个企业,某一个行业毕竟在国际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只有以国家的名义为它们提供帮助才能够有效的增强我国企业的主动性,国家应该为它们搜集国际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对是否有新的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纠正机制来限制出口或调整出口价格,从而减少引起反倾销调查的风险或减少损害幅度,指导国内的企业有计划,有目的的出口产品,提高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

  第三、要完善我国的立法,逐步与WTO相接轨。我国赶在加入WTO之前把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了修改,使得知识产权这部分的法律基本符合了TRIPS协议的要求,但是,在其他领域尤其是服务贸易领域我国的立法尚显贫乏。因此,要尽快对这部分的法律进行规范,不能仅仅依靠条例、规章等低位阶的法律。同时,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对DSU以往判例进行研究,在DSU中,判例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以往争议解决形成的判例虽然没有被明文规定具有先例作用,但对于解释或阐明WTO协议内容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理解当事方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除了解WTO争端解决规则和判例外,还应建立全面、开放和高效的WTO资料库和查询系统,不仅包括历年的立法文件、争端解决报告,还应包括各国文献和学者的研究成果等等。

  第四、加强和国际的交流合作,关键是要培养出自己的高级法律人才。一方面,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对我们提供太多的帮助,另一方面,WTO的法律规则体系庞杂,内容庞大,而我们国奇缺这方面的专门人才。加入WTO后,我们既需要有从事研究市场准入、贸易和竞争政策的国际贸易学者,也要有从事争议解决和处理贸易纠纷的律师和法律专家;既要有从事双边磋商的谈判人才,也要有从事处理关于WTO纠纷的律师和法官。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和国际的交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高度重视对WTO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培养出一大批自己国家的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人才,真正拥有一支懂国际经济贸易规则、懂WTO规则的法律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① 《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 第36页。

  ②see Carolyn B. Gleason * and Pamela D. Walther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s: A System in Need of Reform ,31 Law Pol‘y Int’l Bus. 709, 2000.转引自03/05/17 http://211.100.18.62/xin/index2.htm?code1=241

  ③ see WTO Focus, Newsletter (August/September 1996):7 转引自倪世雄 成帅华 《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发展中国家 》 《国际论坛》2001年第一期。

  ④同②。

  ⑤同②。

  ⑥同②。

  ⑦ see J. B. Rosen , China , Emerging Economies, and the World Trade Order, in Duke Law Journa,Vol.46.(1997),pp.1523-1524

  ⑧黄志雄 《对发展中国家参与GATT/WTO争端解决活动的法律分析》 《法学评论》 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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