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免费论文网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 >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调整对象再探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王健芳 2007-8-7 10:26:28 
------------------------------------------[发送]-[打印]-[投稿]-[VIP]---------------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它由一群经济法律法规构成一个部门法体系。但由于经济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认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只有经济法,显然不够正确。本文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提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方家。

  一、民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及其局限

  民法是以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为己任的,它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强调意思自治,排斥国家权力的纵向干预,在民事责任上以补偿为主要原则。它是新兴的资产阶级的经济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使民法进入一个辉煌时期,这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当时,法国正处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时期,客观上排斥国家权力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及参与,而民法恰是一个以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为原则的法律体系,它正适应了资产阶级“管得越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这样一种要求。这一阶段民法是调整经济关系最主要的法律。

  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垄断资本家凭借其自身对资源的垄断而排斥自由竞争。由此,民法所确立的一系列平等、自愿等原则受到极大的冲击。就本质而言,民法由于自身局限,不可能解答因政府基于公平考虑而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适度调控,以及组织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带来的问题。如依民法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合同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则国家不加干涉。但在大工业条件下,合同完全自由绝对不可能体现出法所要达到的公平、正义。就经营者与消费者形成的消费关系而言,经营者因其专门从事某一商品的生产及销售,积累了许多该商品质量方面的专业知识,且因现代社会的极其复杂性,消费者不可能对社会的方方面面全知全能,即使成为某一方面专家,当与经营者达成购买商品协议时,虽该商品达不到一般质量要求,该消费者不一定能够发现。按民法理论,该合同却能依法成立并得到履行。这样,虽然经营者的行为不公平,却合乎民法规范,可见民法对该行为已无能为力。因此,国家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为了保护消费者作为“弱者一方”的应有权益,通过立法制定一系列强制性经济法律法规,强令经营者遵守,且不得以合同加以排除,从而起到衡平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二、行政法调整模式及局限

  马克思为了改变资产阶级私有制而引起的剥削制度的非人道性,在《资本论》中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的设想,其中一条是由政府按社会需求有计划的组织生产。于是,社会主义国家也按这一模式建立起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依靠行政命令组织生产。虽然该体制能集中国力进行建设,开始阶段确实显示了良好的经济效果,但由于在计划体制下,计划主体是国家,企业家无经济决策权,而国家计划因少数人认识的局限性与经济生活的无限复杂性,难以切实可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行政权力包办经济领域一切的行为日益表现出不合理性。在我国,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出现政企不分,企业生产由政府统一计划,产品实行统购统销,企业财务由政府统收统支,统负盈亏,企业等同于被动执行政府指令下的机器。无产、供、销和人、财、物的经济自主权,实质是否认企业有物质利益权,否认企业主观能动性,企业的领导由政府任命,对政府负责,而不向企业负责,企业管理没有良好的监督程序,造成国企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不高。虽有的国企因领导班子得力仍有较好经济效益,而更多的国企因产销脱节,产品不能实现价值,终至靠举债度日。可以说,国有企业的困境反映了依靠行政权力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失败。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

  前述纯民法或行政法调整经济关系已被证明不可取,但完全否认民法与行政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也是不可取的。我国学者通过十几年的探索,已就经济法作为一独立的法律部门大体达成共识,但对调整对象却素有争议,难以统一。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类:

  纵横经济法统一调整论。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即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的经济关系,即以隶属为特征的垂直经济关系,也调整一定性质的横向经济关系,即以协作为特征的横向经济关系。这种观点源于前苏联的拉普捷夫的“现代经济法学派”,它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的主要看法。计划体制下万能政府的观点是该理论的客观基础。事实上,该理论否定了民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或把民法吸收到经济法中。毫无疑问,经济法包括纵向的经济关系,但是否也包括横向的经济关系呢?拙见以为,在经济关系中的横向经济关系,民法已能调整的经济合同关系,应由民法调整,应坚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减少国家行政权力的纵向干预。

本篇论文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发送]-[打印]-[投稿]-[VIP]--
上一篇: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下一篇:关于我国罢工现象的立法思考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论文发表
·论文网在线最新代理刊物清单
·国家级刊物《现代商贸工业》 征稿
·国家级经济类刊物《消费导刊》征
·《**大学学报》大量征稿,欢迎投
·《**教育》期刊征稿中,请点击查看
热点推荐
·房地产业与泡沫经济
·新形势下中国对外贸易应采取的有
·浅谈新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及其控制
·网络环境/标引深度/创新关键词
·谈小学各学科教育中对德育教育的
·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促进会计行
·对当前房地产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
·利用Web Services实现软件自动升
最新更新
·“拓展训练”在高校体育教学中的
·谈小学各学科教育中对德育教育的
·勤俭节约办高校图书馆的几点浅见
·谈小学各学科教育中对德育教育的
·农村中小学音乐教育的现状与对策
·探索物理实验在教学中的地位再现
·烟塔合一技术应用前景分析
·烟粉虱的种下变异和我国的分布现
·多边贸易体制下我国农产品贸易发
·对当前房地产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
赞助连接
内容加载中请耐心等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