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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法人权利能力取得和消灭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企业法人人格的取得、消灭时间的规定并不一致,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即按后一种立法例,可以归纳出以下立场:企业法人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获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而企业法人的消灭,按破产清算程序的,自清算结束注销登记时消灭,清算组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则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公告消灭。至于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企业法人的民事地位问题现行法却语焉不详,态度不明。
三、 营业执照及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的效力分析
营业执照系国家授权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颁发的准予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依此凭证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期限、区域、行业内即取得了企业生产经营资格。营业执照是国家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就其性质而言,笔者认为,首先,它是一份公示性文件,对外具有公示作用。营业执照上记载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的名称、企业的性质、企业的注册资本、企业负责人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注册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等,与企业交往的民事主体可以可以由其中了解到企业的一些基本情况,从而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的安全,这也是建立现代市场主体制度的必然要求。其次,它还是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都有可能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一般情况下,国家对企业通过营业执照的常规管理采取的是年度检查制度,即年检。具体内容和程序由登记机关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核准登记注册事项和变动情况、投资者出资情况等经年检合格后,加贴年检标识。那么营业执照是否为证明企业权利能力存续的凭证?笔者认为这要看各国法律对颁发、吊销营业执照行为效力的进行怎样的规定,营业执照本身的性质无法自证这一问题。
按照现行法的规定:只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有权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一般意味着企业丧失继续从事经营的资格,是对企业最严重的行政处罚,一般而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基于以下的事由:一、拒绝年检。按照现行法规定登记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二、不予年检。指登记机关对因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取消其法人资格或生产经营资格的一种处罚。三、没有年检。指企业在年检截止日期前因特殊原因或法定事由未申报年检的。
通常说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性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的效力应该互为逻辑关系,在前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规在企业法人法人格的是否取得之上主要依据工商行政机关是否颁发营业执照而定,而在企业法人法人格的消灭之上,一般又以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为准。因而,关于营业执照和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的效力问题至少在我国现行法上或依现行法进行的法理推断模糊不情,以下将结合理论和实践中的几种观点进行更进一步的说明。
四、 现实与理论之间-辨析和反思
(一) 现实与理论的两种不同进路
法人的权利能力问题在学理上与法人的本质构造存在着暗合的逻辑关系。在理论上,一如前文所述的,依法人拟制说,则法人系立法的产物,并非民法上的当然主体,法人的权利能力自当来自法律的认可,而相应的是法人组织的实质性要素则居于次要位置,照这种思路推演下去,我们不难得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属于法律对法人人格的终局性终止,法人权利能力的消亡无需法人实体经清算注销,清算注销时的法人实体已不同于原法人。相反地,依法人实在说,法人的人格确立源于法人实体的现实存在,法律规定法人进行登记获得营业资格相当于法律对自然人出生后权利能力通过户籍管理制度的确认,而非赋予,因而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又不难看出,法人人格的最终消灭须经法人实体的清算注销结束之后,而单纯的吊销营业执照,只能限制法人的经营活动,并不会使法人人格消灭。 本篇论文共 6页,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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