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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企业法人能力问题研究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2008-2-25 23: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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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法人的本质问题,我国在理论和立法上似乎都可推出法人实在说的立场,但学者或实务界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法人的民法地位问题明显关注不够,鲜有讨论,就笔者所能获得的关于此问题的见解之中,大致有以下三种主张:1、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的法人地位等同于清算期间法人的地位;2、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法人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行为限制的仅为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6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丧失一切民事能力,必须终止一切活动,入清算程序7.以下笔者结合现行法即相关理论逐一检讨之。

  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便丧失了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它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原因,而终止的后果便是企业法人进入清算阶段,故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的法人权利能力状况与清算期间法人别无二样,至于这一期间内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状况则又有不同的观点,一般有限制的权利能力、完全的行为能力及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三种观点,对于此三种观点的妥当性,笔者暂且不论,我所关注的是按现行法的规定,前面的结论,即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法律地位等同与清算期间法人地位的说法是否准确?

  查相关立法规定可知:在我国企业法人进入清算程序有三种途径:一是自愿解散,包括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的解散。二是破产解散,这是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三是违法解散或非正常解散,这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此时,公司通常要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自愿解散和破产解散必须进入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然后办理注销登记,进行公告,公司法人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才予以吊销营业执照。而企业法人违法解散,则是企业法人先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然后再按公司法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企业法人在这种情形下,被吊销营业执照与清算注销程序较之正常的清算程序恰好颠倒过来。而且按正常清算程序,从企业法人的终止到清算开始以及清算组的成立人员构成,《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法律的规定则留有空白。按规定,从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那一刻起,此企业法人便有以下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十五天的复议期,两个月的复议机关决议期,不服决议的有十五天的诉讼期,进入诉讼期间后,按审级及审结期限,该企业又有一百多天的诉讼期间,而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并不停止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执行,于是,在这段不算太短的期间内,企业法人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的,而尚未进入清算程序,此时,显然企业法人的地位不同于清算法人的地位。更为要害是关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清算,公司法仅规定: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法人的债权债务清理清偿、由谁负责清理清偿工作,以及清算开始的时间和责任主体现行法并为明确规定。

  因此,即便我们饶开营业执照对于清算法人意义这个问题不谈,认可在清算期间,被吊销营业执照法人与一般清算法人的民事地位相同,我们仍然无法回避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在进入清算程序前的那段期间与一般清算期间法人地位的迥然差别。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仍然具有正常的民事权利能力,吊销营业执照行为限制的仅为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企业法人在未经注销期间仍具有法人资格,这种观点坚持法人经注销登记是消灭法人人格的唯一途径,而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使企业无法从事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这种观点借鉴了自然人主体中的禁治产制度,认为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内在意思机关,其行为能力可因法人的违法行为受到限制,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它仍要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吊销营业执照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则此时为企业自身利益和其他主体利益考量,该企业法人应有类似于行为能力瑕疵状态时为自然人设立的监护人制度,此时问题又回到了前面的疑惑之中了:现行法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的企业法人并未向外规定责任主体,如由该企业法人作为合伙关系充当责任主体又与企业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相矛盾,且就保护债权人及企业员工、股东甚至国家利益来说未必有利!此说不具太强的说服力已是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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