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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外方核查人员都要求被核查的数据资料能够获得交叉认证,即一个具体的数据要在不同的部门不同的材料中都能获得反复证明,并以此来确保核查到的数据的可靠。[20]
企业现在面临的问题在于:
一、很多企业属于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控股企业,无法证明其经营决策没有受政府干预。如果该企业不是国有企业,或者不占控股地位,那么往往还比较容易取得认可。问题在于我国很多的市场主体是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的企业。
二、很多企业无法证明出口商品的价格是由市场构成的。长期以来,我国的生产资料和一些公共事业产品等价格要素构成中由国家控制定价的因素占较大的比重。另外,不少企业的相当一部分企业如果从其成本构成和价格形成要素来分析,也往往表现了一定的非市场经济的定价成分。即使是一些国内目前竞争较为充分的行业,尽管其价格已经全部放开,可是由于其价格构成中往往还有一些上游成本属于基础产业的公共产品,而这些公共产品的价格市场化往往滞后。当企业产品定价成分由国家控制的比例较大时,往往旧很难证明该产品或者某一产业的市场化导向。
三、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管制和进出口经营权限制,很多企业没有办法证明其独立自主的经营权。
一个很能说明这些问题的例子:2000年,厦门通士达公司、东林电子公司、利胜电光源公司三家公司应诉欧盟节能灯反倾销案。通士达公司由于其为外商独资企业,而且能按照现代公司体制运作,获得市场经济的待遇并胜诉。利胜电光源公司虽然是一家私营企业,但是由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其产品都是通过国有外贸公司出口,因此也被认为不能自主经营,受到非市场经济的待遇,后两家最后都被征收了高达74%的关税,基本上停止了对欧盟的出口。
而对于为什么要维持现状,有各种各样的理由。价格不能放开,有人认为是与国内经济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21]外汇管理不能放开,有人又给出一些理由;[22]而理顺企业产权制度,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早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
在这里我想提出的一个观点是:企业要为了争取自己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挺身而出。企业向政府争权利,这应该是一个开始。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再也不是管制的政府,而是服务政府。在讨论反倾销问题的时候,几乎众口一词,要加强反倾销立法,要企业积极去应诉,要建立商会行会,要政府去谈判去争取市场经济的地位,但是却很少提出来,政府一定要加快改革。笔者的观点是政府一定要在各个方面加强改革,企业也更应该树立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观。政府给了世界这样的承诺,中国要对世界负责;政府给了世界这样的承诺,政府也要对企业负责。因为这样的损失是由政府的一些原因带来的。我们再不能死守着旧有的那种观念:企业就是任政府管的。企业也有自己的权利。如果他们的利益因为政府的行为的侵害,企业也有权向政府要求这些权利,企业和行业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去表达自己的声音,要求政府加强改革,主动的争取自己的权利。 如要求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理顺企业产权制度,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改革对企业的管理方式;要求减少国家定价的商品的种类,实现价格改革;加快外贸体制改革步伐,结束外汇管制状态。[23]
这样的一些权利也从来不过分,甚至好多内容还是政府反复强调一定要做到的。[24]
当然除了要求政府进行改革以外,我们也应该看到,市场经济待遇问题是一个政治经济外交各种因素混合在一起的问题。政府也应该通过包括政治和外交上的各种途径去争取市场经济的地位。
2002年,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得到了美国的认可。[25]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只是按照美国的法律给予了俄罗斯是否是市场经济的认定,但是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总是和一些其他的东西相关联在一起的。[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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