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免费论文网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学理论 >


重读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2006-12-17 16:36:40 
------------------------------------------[发送]-[打印]-[投稿]-[VIP]---------------
就分析法学(analytical jurisprudence)而言,奥斯丁的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的理论,概括地说,基本体现在《法理学的范围》之中。这一文本,是纲领性的旗帜性的文献。因为,正是这一文本的出现,导致了影响深远的分析法学的浮出。〔1〕即使是在今日,我们也依然需要重新关注、阅读、解释和回应这一文本所提出的观念和问题。〔2〕

  一

  19世纪,是实证主义(positivism)发展的重要阶段。实证主义的基本思想,在于观察、解释、分析和廓清外在的“实际存在”。在法学中,“较为自然地”观察“一个法律的存在”以及“关于法律的学科的存在”,并且,从中去建立“客观的”学术叙事。在19世纪中叶以及下半叶,逐渐成为法学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的一个基本观念。〔3〕在这样的历史语境中,奥斯丁为自己确立了一项任务——阐明“有关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positive law)的科学”的范围,而且,经过这样的努力,奥斯丁希望在法学实证主义的思潮中,开启分析法学的学术风格。〔4〕

  作为观察对象的“法律”的呈现,以及相应的“法”一词的使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发展谱系。虽然各类语言对“法”一词(只是我们现在言称“法”罢了)所表示的对象具有不同的称谓,但是,人们相信,这一对象是有自己的固定内在要素的。于是,伴随本质主义的信念,同时,基于自己的“相信”,“法”一词的使用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在论述法律现象的时候都在陈说“法”的性质(nature),以及意义(meaning)。这是他(她)们的定性工作。显然,当深入追踪这些历史发展谱系的内容的时候,在某种意义上,人们似乎只好面对异质众说的多元局面。但是,奥斯丁设想,作为一门科学(science)的学科,尤其是严肃的“政治社会治理科学”的学科,如果容忍“语词的诸侯割据”,那么,这本身就是不能容忍的。因此,清理的任务,必须列入议事日程。为使体现法学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学稳健推进,必须实现“语词的帝国统一”。〔5〕

  被称作“法”的对象,究竟具有怎样的基本特质?这是前现代以及现代法学学科的主要问题。法学学科的起点,在前现代以及“现代性”的学者看来,是一个不能回避的思考对象。在法学的语境中,起点就是阐述“法”的特征,起点就是确定“法”的概念。说明了基本对象的特征和概念,阐述法律科学的范围的任务,其完成便是指日可待的。

   奥斯丁提醒我们注意,准确意义的“法”,是一种“命令”(command),〔6〕而且是一种普遍(general)性质的“命令”。〔7〕“命令”,是一类“要求”(wish),是一类愿望(desire),〔8〕其中包含了“义务”和“制裁”这两项基本的要素。〔9〕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命令”、“义务”和“制裁”,是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10〕就法律而言,知道了“命令”,也就知道了“义务”,也就知道了“制裁”,反之亦然。〔11〕当然,“命令”的出现,其前提是存在着一个制定者,而且存在着一个“接受者”。〔12〕在奥斯丁的设想中,这里的制定者基本上是政治意义上的优势者(superior),〔13〕这里的“接受者”是政治意义上的劣势者(inferior)。〔14〕因为实际力量的对比差异,“接受者”将不得不接受制定者的“制定”。这就是法律上的“强制”(might or enforcement)。〔15〕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只能认为,表征了“义务制裁”的“强制”,是法律制度乃至法学学科的关键词。

  我们可以理解,知道了学科的关键词,阐述学科的范围应该是件容易的工作。但是,问题的另一方面,要求我们解决另外的一个困惑:为什么存在着其他种类的“法”一词的使用,这些使用,有时没有国家优势者意义的“强制”的含义,而又毫不客气地出现在法学的学科之中,比如“自然法”(natural law)、“万民法”(jus gentium)、“国际法”的使用,等等?为什么这些词语不能成为关键词?

  面对复杂多样的“法”一词的使用,奥斯丁认为,正是基于我们考察的对象的某些类似(resemblance),正是基于语词的类比式修辞活动(analogy),人们从而设想了一种原来不属正宗“法律家族”的对象是一名“法律家族”的成员。〔16〕事实上,如果仔细剥离“类似”的谱系,以及类比式修辞活动的谱系,并且,将其中的隐秘予以揭发,那么,真正的“法”与并非准确意义的“法”,其间的界线也就自然凸现了,人们的“误读”,也就会自动消失了。〔17〕于是,我们当然可以认为,因“类似”而产生的联想,以及类比修辞的使用,其轻度病症就是某种意义的语词误用,其严重疾患就是没有意义的语词比喻(metaphor)。它们是法理学内容混乱不堪的根源。〔18〕这样,说明法理学范围的任务,从侧面来说,便是清理这门学科中语言修辞活动滋养的“病灶”。〔19〕在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这一文本中,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便发现了“并非准确意义的”(improper)法的清单:自然法、万民法、国际法、礼仪法、尊严法、仅仅具有解释作用的法、没有规定责任的法、宪法……针对清单中的对象,奥斯丁使用的动词是“打扫”、“剔除”。

本篇论文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发送]-[打印]-[投稿]-[VIP]--
上一篇:民主
下一篇:论民主与法治社会中的德治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论文发表
·论文网在线最新代理刊物清单
·国家级刊物《现代商贸工业》 征稿
·国家级经济类刊物《消费导刊》征
·《**大学学报》大量征稿,欢迎投
·《**教育》期刊征稿中,请点击查看
热点推荐
·新形势下中国对外贸易应采取的有
·浅谈新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及其控制
·房地产业与泡沫经济
·谈小学各学科教育中对德育教育的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促进会计行
·网络环境/标引深度/创新关键词
·谈小学各学科教育中对德育教育的
·对当前房地产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
·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
最新更新
·“拓展训练”在高校体育教学中的
·谈小学各学科教育中对德育教育的
·勤俭节约办高校图书馆的几点浅见
·谈小学各学科教育中对德育教育的
·农村中小学音乐教育的现状与对策
·探索物理实验在教学中的地位再现
·烟塔合一技术应用前景分析
·烟粉虱的种下变异和我国的分布现
·多边贸易体制下我国农产品贸易发
·对当前房地产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
赞助连接
内容加载中请耐心等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