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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法律援助的实践中,政府和律师基于不同的根据承担法律援助的责任和义务。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规定有可能使政府的责任虚化或为政府转嫁其责任提供条件。倡导律师的职业伦理,取消对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建立人权律师制度,有助于强化律师法律援助的义务。 关键词:法律援助职业伦理人权律师 免费论文网 曾几何时,中国社会还处于“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状况。国家缺乏法律援助赖以存在的基本法律和实施主体,律师制度被取消,“公检法”被砸烂,法律援助如同其他基本的法律制度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新宪法的制定、基本法律体系的完善,特别是三大诉讼法的颁布以及律师制度的重建,法律援助的制度逐步得到确立。回顾这一段并不久远的历史,仅是法律援助字面本身就具有重大意义,它犹如法治、人权、以人为本、民主等概念一样,预示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2003年9月1日生效的《法律援助条例》(下称“条例”)既是对此前中国法律援助实践的总结,也开创了新形势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局面。然而,法律援助观念和实施机制的确立并不必导致法律援助目标的实现。事实上,对法律援助认识上的误区依然存在,这些误区妨碍了法律援助事业在实践中的长远发展。本文从对《条例》的有关规定的检讨出发,一般性地说明政府和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的性质,初步探询法律援助的本质性规定。 一、问题的提出
就现行的法律规定而言,负有提供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政府,另一个是律师。 《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律师法》第41条: 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律师法》第42条: 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从法律义务而不是道德义务角度讲,只有政府和律师是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虽然法律也规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但不是法律义务。这种法律援助的体制在实践中被诠释为“政府责任、律师义务、社会参与”。 不仅如此,法律强化了对律师义务的规定,这种规定性体现了法律对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强制性。 《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法律援助条例》第28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政府和律师都是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现在的问题是,什么是政府的责任?什么是律师的义务?二者之间的界线是什么?律师履行了法律援助义务是否是政府履行其义务的一种形式?如果是,政府的法律援助的责任是否转移到律师上?如果不是,为什么说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或者说,政府和律师在法律援助的履行方面负有共同的合作义务,这些义务的基础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应当获得必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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