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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为了实现我国社会发展目标,未来20年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总体战略构想为推进科技政策法制化,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在此构想之下,应实行三大目标战略:一是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战略;二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三是强化国家科技资源整合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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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技政策法制化 企业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发展 科技资源整合 针对我国国情、社会发展目标及其可能的实现途径,未来20年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总体战略构想为推进科技政策法制化,即清理与评估现行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展开科技法律编纂活动,实行科技政策的法制化,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建设目标。 在此总体构想之下,我们提出未来20年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三大目标战略为:一是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战略,即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把握科技发展规律,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目标,实行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战略;二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即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大幅度提升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强国;三是强化国家科技资源整合战略,即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加强国家对科技资源的调控能力,整合各种科技资源,集中对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国家安全技术、社会公益性技术、科技基础设施、基础科学和科技文化教育进行研究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以下,对此进行分别论述。
(一)总体战略构想:推进科技政策法制化
关于政策与法律关系问题的争议,过去主要围绕中国共产党的政策(Policy)与法律(Law)之间的关系展开,没有从政府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或社会政策(Social Policy)推行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着手。事实上,在解决了带有政党意识形态色彩的政策与法律关系问题以后(我们姑且将“依法治国”目标模式的提出看成此类争议的最终解决),这一问题实质上已经演变为政府推行公共政策与法律治理方式的两种运作模式的讨论。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政策与法律是密不可分的。同时我们认为,以往认为政策先行,成熟以后再上升为法律的观点,虽然与我国法制建设初期的社会背景有关,但这种观点其实是建立在政策与法律相互对立的基础上的。[①]我们认为,它们二者应该是相互交融、相互联系在一起的。 以往,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转型社会的发展,我们施行了大量的行政性政策手段和措施。特别是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②],对包括科技发展在内的几乎所有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立法及其运作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个《决定》还规定,在这些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就行政性手段本身而言,它不仅符合现代社会行政权力扩张的特点,而且在适应不断变化的科技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灵活性和应对性的作用。[③]在政府机构内设立各种组织机构并规定相应的义务,以扩大行政权对社会变迁的影响,也是许多国家采取的主要方式之一。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渐走向成熟,特别是在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之下,这种方式应该被置于法律制度框架之内进行。其实,从20世纪60、7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经常会依法建立诸多名目繁多的局、委员会以及用于促进特殊政治目的的各种机构,以促进和帮助本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不过,这种方式是在法律框架之内进行的,而且更多地是对行政权赋予法律上的义务,从而形成一种社会环境,以此培养社会变迁的因素。这一点,就很不同于我国主要是通过对行政权赋予更多的缺乏制约的权力来进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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