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www.MianFeiLunWen.com 免费论文网 2007-3-6 23:2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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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强化对国内产业的保护 可以预料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对外的进一步开放,国内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国际竞争压力。不利的竞争地位还会加强,严重威胁其生存和发展。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将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为了有效解决此问题,我国应在《政府采购法》中增加保护的措施,还可做如下规定:第一,规定政府采购的本地含量,即规定国际采购中本地产品和劳动的含量。这是世界各国较为通川的做法。如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所进行的国际采购至少购买50%美国国内原材料和产品〔此项条款的作用在于保证国外进口产品中我国劳动力和原材料的含量,从而间接的促进了我国劳动力和原材料的出口,保证了国内工业的发展。第二,给予本国企业以优惠,即在国际招标中允许国内投标人报较高的价格 。如美国 《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给予国内投标商10%一30%的价格优惠。我国在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也应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国内产品以适当的价格优惠,使我国企业有更多的机会得到更多的资金来充实、发展和壮大自己,从而起到保护国内工业的作用。第三,在某些领域限制或禁止国外企业的进人。本国市场的对外开放是有限度的,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涉及国家安全的产品上,往往也未开放其国内市场。因此,我国可以用国家安全、保护环境及外汇平衡等的正当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人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某些领域,最大限度地购买本国产已实现保护国内工业的目的。 (五) 完善政府采购在自主创新方面的措施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预算法》及其配套法规文件。建立财政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形成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认定标准、评价体系等保证财政资金折光府采购向高技术产品倾斜;对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做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规定。通过制定有关信息安全政府采购办法,支持本土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比如,将支持自主创新解释为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便于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中面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有关部门依法终止合同。另外可以考虑在法律中明确,将支持自主创新产品作为任何一份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再比如,评标标准应该有所修订,把自主创新的产品在达到使用标准的前提下优先采购纳入评标的标准,使新产品不受价格最低的限制,这是支持自主创新的一个必备条款。关于供应商资格的问题,也应明确规定对有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实行优惠待遇不属于差别待遇、歧视性待遇,是合理的条件。并建立以下配套的政策关照。 (一)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二)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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