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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方的情况看,法学和法律职业从不独立、不自治逐渐走向独立和自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尤其是在今天这样的后工业时代,自治型法律已经显示出由于过度自治而带来的封闭特征,因而不能积极而及时地回应社会的需要。建立在这样的理论的基础上,他们企盼着法律秩序的再次转型,那就是“迈向回应型的法律”。然而,中国的情况是,我们不得不把这种法律的历时性与共时性放在一起考虑。一个饶有兴味的例子是后现代法学理论在中国的传播所带来的影响。在对于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的法律理论进行批判甚至结构的过程中,一些后现代法学的作者显示出不同凡响的洞察力和知识上的开放精神,他们对于一些长期被人们视为不刊之论的学说的颠覆,对于年轻的学生们是如此振奋人心,以至于法律和法治本身都看起来有些荒唐可笑。加之这类学说本身也颇投合大学教师这种职业内在的反循规蹈矩的特性,于是这类学说就很容易获得市场,从而导致我们在这“路径交错的花园”里迷失自我,忘记中国尚处在走向法治的初级阶段。
四、前景
当然,上面只是捡出涉及中国法律教育以及法律职业的几个问题加以讨论,我有意没有把中国现行政治制度方面的障碍作为一个问题;那当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不过,就目前情况观察,尤其是从一个法律学者的角度观察,它的重要性正在降低。事实上,法治已经成为今天政府获得其合法性的重要源泉。权利话语在中国社会的广泛流行正是这方面的一个例证。在这样的一个拥有最漫长非法治治理的历史的大国中,要建设法治,建立民主制度,除了人的努力外,时间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让我用孔子曾经赞赏的一句话(虽然其中有强烈的人治色彩)——作为结束:“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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