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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刻意追求的新教育精神,受到了科举陋习的侵蚀。就民初新式法学教育而言,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人才”,但此时学生受“学而优则仕”的引导, “以政法为官之利器,法校为官所产生,腥膻趋附,熏莸并进”,亟亟乎力图“以一纸文凭,为升官发财”铺路。[21]因而民初“专门法政教育,纯一官吏之养成所也??萃而为官吏则见多,分而任地方自治之事则异常少见也”,[22]使得地方自治人才缺乏,地方自治事业难以推进。
为克服青年学生热衷仕途之弊端,民初规定对于法政专门学校的毕业生“不得与以预高等文官考试及充当律师之资格”,[23]欲以此堵住法政学子进入仕途的通道,但收获甚微。据梁启超估计,民国初年全国“日费精神以谋得官者,恐不下数百万人”,[24]其中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就是求官大军中的主力之一。
为求得一官半职以遂心愿,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四处奔走,钻营请托。1914 年,北京举办知事考试期间,学习“政治法律者流咸集于各馆,长班颇为利市,考员亦复打起精神到处探询何人可得试官。”[25]大批法政学生跻身仕途,腐蚀败坏了社会政治,“凡得官者,长官延揽百而一二,奔竞自荐计而八九,人怀侥幸,流品猥芜”。[26]
综上可见,民初新式法学教育在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民初法学教育的畸形繁荣,导致在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种种问题,拖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后腿。这充分表明,民初法学教育改革并非一蹴而就,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曲折中前行的。
注释:
[1]高奇:《中国近代学制》, 《百科知识》1980 年第9 期。
[2]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 《东方杂志》1913 年第9 卷第12 号。
[3]参见《1916 年8 月—1917 年7 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 《新教育》第4 卷第5 期。
[4]参见朱有王献主编:《近代中国学制史料》第3 辑上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593 页。
[5][12]参见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 年版,第314 页,第241 页。
[6]黄炎培:《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 《新教育》1919 第1 卷第1 期。
[7]参见宋方青:《中国近代法律教育探析》, 《中国法学》2001 年第5 期。
[8][10][23]参见袁世凯:《特定教育纲要》,载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 年版,第263 页。
[9]李贵连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53 页。
[11]《孙中山全集》第2 卷,中华书局1981 年版,第424 页。
[12]舒新城编:《近代中国教育思想史》,中华书局1929 年版,第111 —112 页。
[13]刘伯穆:《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的法律教育》,王健注译,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 年春季号。
[14]参见《教育杂志》第4 卷第10 号,1913 年1 月。
[15]参见《教育杂志》第5 卷第1 号,1913 年4 月。
[16]参见《教育杂志》第5 卷第10 号,记事,1913 年11 月。
[17]郭沫若:《学生时代》,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7 —8 页。
[18]参见教育部编:《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丙编,上海开明书店1934 年版,第145 —146 页。
[19][21]参见竞明:《法政学校今昔观》, 《教育周报》1914 年第51 期。
[20]蒋百里:《今日之教育状态与人格》, 《改造》第3 卷第7 期。转引自丁钢、刘琪:《书院与中国文化》,上海教育出版社
1992 年版,第178 页。
[24]梁启超:《作官与谋生》, 《东方杂志》1916 年第12 卷第5 号。
[25]《都门年景之点缀》, 《申报》1914 年1 月9 日。
[26]《政府大政方针宣言》, 《东方杂志》1914 年第10 卷第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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